justit wrote:請問各位大大,國道警...(恕刪)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本標誌設於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前,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justit wrote:請問各位大大,國道警察不是應該在國道上拍測速嗎?還有前方幾公尺要有告示牌提醒.那如果警察大人在縣道上朝國道測速?要怎麼告知?這算合法嗎? 唉 ......台灣典型的 "民粹風氣" !!多注意自己車上儀表板的時速 .要有承擔風險的肩膀 !!
justit wrote:請問各位大大,國道警...(恕刪) 一名施姓男子騎大型重機,在桃園限速50公里市區道路飆速110公里,被測速相機拍照開罰,他不服提告;測速告示牌跟照相機距離280公尺,但拍照地點離相機31公尺,超過交通部「告示牌跟違規地點300公尺的距離」規定,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不符正當程序,判決男子勝訴撤銷罰單。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nPgQL2e1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