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黃牌騎在快車道,看到前方汽車打左轉方向燈要往內線切,就催油門硬是要往前擠,硬是從汽車左側和安全島之間穿過去
汽車駕駛覺得太危險,按聲喇叭示意,結果騎士就一直尾隨汽車,多次狂按喇叭和敲打車窗
駕駛想說算了不理騎士,不久後停紅燈時,騎士又停在汽車駕駛左方(在馬路中央),不斷拍打駕駛側車窗
駕駛搖下車窗說要報警,騎士才逆向從對向車道騎走
請問有法律途徑可以遏止這種騎士嗎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第 45 條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逆向行駛】
若能搞到他~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包他留下難忘的回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