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30)早上下雨在桃園台一線IKEA塞車靜止的時候被一台亂鑽機車直接把後照鏡掃歪掉
然後機車頭也不回就跑啦~就跑啦~就跑啦!!!
看一下兩旁都是紅線交通又亂七八糟實在不適合停下來報警,於是想到再往前開就有一家中路派出所
到了警察局確認了案發地點確定不是該派出所辦理,只能自認倒楣怕妨礙尖峰時刻交通卻找了自己麻煩
詢問警察機車這樣撞了就跑可以告他肇事逃逸嗎
警察說不算,沒有人受傷或死亡不能算肇事逃逸
我整個黑人問號?????跟我認知完全不一樣啊
再反問那是不是擦撞到汽車最好可以跑走,反正也不會被告肇事逃逸?
警察只說:"話也不能這樣說"
帶著受害者的心態進去派出所,最後什麼權益也沒爭取到反而帶著滿腹問號出來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就有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我覺得派出所分轄區要把案子推出去我沒什麼意見
但是警察不能灌輸民眾錯誤的法規觀念阿
警察不能灌輸民眾錯誤的法規觀念阿
警察不能灌輸民眾錯誤的法規觀念阿
原本已經打算放棄自己權益,查了法條後我會再找時間去龍安派出所備案
讓亂鑽二輪依法處分
徐胖子 wrote:
員警也沒說錯,實務上的肇逃是指刑法的肇逃,要致死或致人傷
如果真的是這樣
難怪警察的法律素質
會被民眾覺得有待加強
以下這則新聞剛好打臉
影/公車撞違規轎車肇事逃逸 司機自稱精神不濟
2019-09-01 17:16聯合報 記者林昭彰╱即時報導
新北市新莊區昨晚發生公車肇事逃逸車禍,40歲賴姓司機自稱精神不濟,昨晚8時許駕駛三重客運藍37線公車,把1輛違規停在路邊紅線的轎車車尾撞爛,卻未停車查看繼續行駛,沒多久就被警察攔下開罰。
據了解,賴姓司機昨晚駕駛藍37線公車由板橋往迴龍方向行駛,約晚間8時54分經過新莊區民安西路405號前,突然輕輕往右側路邊一撇,便擦撞到路旁違規停放紅線上的轎車,當時公車上沒有乘客、路旁轎車上也無人,公車竟未停下查看逕自駛離,路上卻有民眾目擊過程,連忙打110報案。
後來肇事公車又繼續開了1.5公里左右,警方已經獲報調派警力去攔車,最後由新莊警分局光華派出所警員許家揚、彭建康,在民安西路59號前攔下公車,將司機帶回派出所調查。
賴姓司機並未酒駕,聲稱精神不濟才會導致擦撞,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肇事逃逸,無人傷亡,將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挨撞的轎車47歲王姓車主也被通知到案,依照違規停車告發,將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影/公車撞違規轎車肇事逃逸 司機自稱精神不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