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檢舉的人需隨單揭露個資法下核可的個資 在檢舉魔人橫行的台灣社會,公部門必然有統計並列管那些是「經常性的檢舉人」? 台灣是個法制的社會,既然有「個資法」,那麼在個資法核可下能揭露的就屬不違法。 隨舉發罰單內載明民眾檢舉人,例如「蔡X文」..住址台北市中x區重慶南路一段xxx號..總X府。 古云所謂的「不在其位不謀其事」,既然這些人都不是舉發單位的在職員,而且在檢舉方面涉入很深是經常性的,那麼基於公平原則人民有一定程度「知道」的權利之下,得隨舉發單在個資法下,揭露經常性檢舉人能夠被揭露的個資範圍。
收受舉發窗口 自行列表 統計 檢舉人資訊 這是一回事.. (沒證據就不該猜測)把資訊公開 是另一回事 ( 根據甚麼 )你經常去家樂福消費 家樂福就該把你公開 ? 憑什麼受案窗口 能決定公開誰 ?限制一個人一天只能檢舉1件...不就得了如果很多人同時檢舉 同一件違規 10個人檢舉就開單10次..辦法有的是 不要亂引用一天只能檢舉一次 你就會挑 最可惡的那個
樓主此舉顯為找檢舉人私行報復而為,雖然個資遮蔽部分文字一般人也許不見得可得知檢舉人本人為何人。但若檢舉人為被檢舉人所熟悉之人士,即便遮蔽部分個資仍有可能遭被檢舉人報復。此舉顯會增加沒必要的爭端,甚至危害檢舉人之人身安全。樓主純粹是為了減少檢舉行為而提出之建議,顯不可取。建議樓主應避免違規即可免於遭受檢舉,若對檢舉不服,亦應循正常管道申訴以求撤銷罰單。而非企圖找檢舉人出氣。
那同理,在違規魔人橫行的台灣社會,公部門必然有統計並列管那些是「經常性的違規人」?台灣是個法制的社會,既然有「個資法」,如能修法,那麼在個資法核可下能揭露的就屬不違法。隨檢舉處理回報信件內載明違規駕駛人,例如姓名:「XXX」..住址:XX市XX區XX路XX段XX號既然這些人都不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人,且交通違規涉及大眾的公共交通安全交通違規係屬於公共事務,同樣人民有一定程度「知道」的權利得隨檢舉回報信件在個資法下,揭露經常性違規人能夠被揭露的個資範圍這樣讓檢舉人才能多多注意這些有風險的駕駛降低被這些違規魔人傷害的機會
一病不起 wrote:古云所謂的「不在其位不謀其事」, 你說的很棒,一點也沒錯,支持,不在其位,不謀其政,這些法律,都是立委訂出來的,希望你能照你說的,你又不是立委,那就不用來亂,乖乖地做你的民眾,守好法,你可以選你心中喜歡的立委,他訂了什麼法,你就好好地遵守,我十幾年沒收過罰單了,你一定也做得到,加油。我完全不擔心收罰單的問題,但我很擔心,一堆人亂開車卻收不到罰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