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爭道)這種情況誰對誰錯?


一早路上遇到如圖一台計程車,在黃虛線處突然迴轉
當他迴轉到路邊,車尾有足夠空間
兩台機車就趕緊直行通過
想不到他完全沒看車後,為了回正直接倒退
兩台機車緊急煞車,其中一台按了2聲喇叭(不是久按)
計程車拉下車窗,一臉菸酒黑膚中年胖子
台語問候「叭三小」,好奇請教熟悉法務的車友:

1.法律角度,直行機車依然有絕對路權嗎?還是說汽車已迴轉到一半,後方直行車非讓不可?

2.如果雙方沒有碰撞,但當時機車騎士下車叫警察,這件事會怎麼辦理?

3.如果本事件沒任何罰則可罰,有該計程車的車號與車隊,有什麼辦法可有效「影響」那位司機嗎?(例如匿名申訴、評價之類)
文章關鍵字
遇到這種沒水準的,建議趕快閃人去上班,
車隊的管理能力都很差的,你要求不到什麼,
不要浪費時間在這種人身上。

如果漢操夠好的人,可以言語回敬他。
masondex wrote:
「叭三小」

如果這三個字能在法官認定是"公然侮辱"下,或許可以出口氣

否則當下理論只是"浪費時間精神"!
我是不熟悉法務的車友....現在人只注重自己權益,完全忘了"禮讓"~雙方都一樣,只能慶幸沒發生事故!!...."防禦駕駛"千萬別忘記!!

1~沒有絕對路權...在台灣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你看到前方違規車輛,你不減速?
2~叫警察...沒肇事責任,連"叭三小"都夠不成毀謗.
3~整段影片告公司,司機頂多收到警告,要求改進!!
cgbvcchao wrote:
遇到這種沒水準的,建議趕快閃人去上班,
車隊的管理能力都很差的,你要求不到什麼,
不要浪費時間在這種人身上。
如果漢操夠好的人,可以言語回敬他。


hpvs19 wrote:
如果這三個字能在法官(恕刪)


英雄所見略同,確實不想浪廢時間在這種低端身上
在一旁看到此事,很感嘆這種人不給他教訓
他還真以為路是自己家的
也想知道法務上這種糾紛怎麼辦理?

比較感到遺憾是品行守法的好司機都被這種低端司機拖下水
車子穿上黃制服,大家的形象就是一體的
這種事見怪不怪了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騎車開車要有防禦觀念
路上三寶何其多
安全到達目的地才是唯一
注意安全 活著最重要。所以叭叭叭 跟停下來,自己恆量吧。
masondex wrote:
1.法律角度,直行機車依然有絕對路權嗎?還是說汽車已迴轉到一半,後方直行車非讓不可?

2.如果雙方沒有碰撞,但當時機車騎士下車叫警察,這件事會怎麼辦理?

3.如果本事件沒任何罰則可罰,有該計程車的車號與車隊,有什麼辦法可有效「影響」那位司機嗎?(例如匿名申訴、評價之類)


0. 台灣沒有在講"路權" , 台灣只看注意義務 ?
您不知道台灣是蠻荒時代講究叢林法則 ? 是先搶先贏 , 誰快誰先搶到位置就贏了 , 沒有在講"路權" 的
台灣只管 「注意義務」← 方向燈 ?速限? 駕照? 這些用路人義務
台灣不管 『使用權利 』法律分配那一個車道能使用 ?那一段時間能使用 ?誰優先通行 ? 無視 ! 自認"天賦路權"
官場怕犯錯 ,所以前人怎麼做就照樣做
路權(先行權Vorfahrt, Right of Way) ":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這不只是平面車道 , 在二度空間 的道路分配"路權" (以通行權為基礎)
必先有通行權 ,才能參予路權的分配
"路權"是四度空間的"時間"分配 , 在二度空間 的道路分配基礎上, 再細分那一段時間供那台車使用?
雖然法規白紙黑字
因為依據
我國簽署過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我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 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白紙黑字
這等同於國內法律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Right of Way 路權 其實是在講"讓道"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差錯開雙方 ,前一段時間直行車先使用路口, 通過後, 後一段時間才輪到轉彎車通行

我國簽署公約, 承諾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路權"規定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路權由法律規定
即 誰先行 必須依據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使用範圍在那裏? 權利範圍在那裏?誰優先使用交叉路口的那一小段"車道空間" ? 誰必須"停等"
使用道路是依據法律授予之 "道路之使用權利" ! 而不是依據"遵守注意義務"打方向燈?
直行車沒打方向燈 ? 路權(使用權利)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侵入他人路權的一方 , 違反路權的一方就是違規的一方

公約有載明
駕駛人須向其它車輛"讓路"之規定意指該駕駛人不得繼續或恢復其前進或動作 ,如果這樣做可能迫使其它輛之駕駛人改變方向或速率 。
The requirement that a driver shall "give way" to other vehicles means that he must not continue or resume his advance or manoeuvre if by so doing he might compel the drivers of other vehicles to change the direction or speed of their vehicles abruptly.
如果你的行車動作, 將會連帶迫使其它車改變方向或速率 , 你就不能繼續前進或做出這個動作 , 要先暫停"讓道"讓別人完成它原本的動作 , 你才能做下一步的動作
誰是始作甬者 ? 進而改變它車的動向,引發了車流擾動? 這個引發者必須Give way 讓道

1. 有一說謂 "路權沒有絕對 ,只有相對" , 這個『相對論』是指二維道路空間 , 不是四維空間誰要讓誰先行
路權讓誰先? 並非比較大小
路權只有 有 和 沒有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不是取得路權 就是 喪失路權 , 只有其中之一
路權不是通行權 , 不只是 二度空間 的道路分配 , 自平面上劃不同車道 , 分配那台車去那一個車道
"路權"是 四度空間 的 時間 分配
"路權"是二度空間"通行權" 之基礎上, 做進一步的時間區隔
絕對 是指 "時間" , 該時間內"路權(包含二度空間 的通行權) "只能歸屬於一方
另一方是喪失路權的狀態, 必須停等......等到時間一過, 路權轉換後才能取得路權
不是道路平面空間 , 平面空間是雙方都有"通行權" , 但路權是一先一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1項第1款 :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路口雙方都能使用 , 但使用時間不同 , 時間更迭 , 就會變換 路權

法規在94年修正
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現行條款只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民國94年之前的法規, 非 現行法規
早已廢止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舊法及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2, 路權 由法律分配
我國為大陸法系 , 法官必須嚴格依據法條(成文法) 寫出 判決書
投幣機理論,slot-machine theory , 法條寫 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判決書就不能指為B(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投30元的蘋果氣泡水,不能掉下來25元的芬達
做為執行法律者亦應遵循法律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會分配 每一台車 "道路之使用範圍"
煞停 躲避 都需要空間和時間 ,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它車就煞不住了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也就是 在特定時間內, 只有其中一方能擁有路權
依照路權 , 侵入它人路權的一方 ,就是違規的一方
各自依據 法律所分配的路權範圍(長寬高三度空間 +四度空間時間) 不同, 分開行駛 , 才不會撞在一起

台灣沒有路權概念, 警察 不會去管是誰侵入誰的路權範圍內
路權範圍 包括 "時間 " , 不能搶別人的通行時間
台灣只管 「注意義務」← 方向燈 ?速限? 駕照 這些都是用路人義務
台灣不管 『使用權利 』法律分配那一個車道能使用 ?那一段時間能使用 ?誰優先通行 ?完全無視 ! 自認"天賦路權" ?搶到就是我的?
官場怕犯錯 ,所以前人怎麼做就照樣做

台灣是引用這個便宜行事的萬用條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應注意車前狀況」
這是 引用到 刑法第14條第1項[1]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即找不到毛病時? 就說刑法有規定 , 這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注意義務」。
都是以結果論而不究原因 . 前車只要搶先佔位就贏了 , 後車不能撞前車 ?
撞到了就是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並且 研判 "因果關係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法規白紙黑字
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法規 既然規定 看清無來往車輛 , 表示 迴轉時必須是視距內無車
不是先搶先贏 , 而是依據法律分配"路權", 誰先行誰讓誰 ?
法規既然已經規定, 迴車前,應暫停,自然是要禮讓 , 路權自然屬於 直行車那一方

就是依據法規 , 必須暫停 , 看清無來往車輛 ←路權歸屬於機車這一方是沒有問題的
而不是先搶先贏 , 不是我搶進了2/3 ? 佔地為王大家都要讓我 ? 那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怎麼都修法了還是毫無路權觀念 ?

這麼長的法條都不看? 只截取 應注意車前狀況? 引申擴大萬用解釋 ?
無碰撞 ,會被認為是 "無侵權?"(實則不然) , 不了了之

3. 台灣只知交通有罰單 ,不知道交通有規則 ? 不知道規則來自法律, 都以為以前傳下來的習慣就是對的? 更不知有路權 ?
規則是述及對的行為! 是要遵守的, 是行為不符規則才適用罰則, 罰則述及的是錯的行為! 是要處罰的, 不同於規則才是對的行為! 才在罰則當中找到 應該如何處罰 !
次序是 規則 → 行為不符規則 → 適用罰則
台灣是 倒過來 ,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拿罰則為標準倒推,以為 負負得正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規則 ? 閃躲躲過罰則就沾沾自喜 ?
罰則(錯的) →罰不到 →倒推→ 對的 ????
沒被罰到不一定是對的, 但是台灣就是以為罰不到就是我的自由 , 卻不去看規則怎麼寫 ?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於『「道路交通法」立法之研究』 一文當中, 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有一段評語,: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只知有罰則 ? 不知有規則 ?
只知有遵守義務 ? 不知有使用權利 ?

台灣是完全無視"路權" !
當不知道有"馬雅文字"存在 ? 不知道這是以神明的頭像加以誇張化和抽象化?
還能解讀"馬雅文字"是 音型、組合字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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