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縮檢舉後跨越雙黃線該用哪個法條檢舉

6/30更新 警政署信箱回覆內容

結論跨越雙黃線也是用道交45-1-3檢舉

限縮檢舉後跨越雙黃線該用哪個法條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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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違規不同分局承辦結果不同,六分局是台中出名的爛分局,所以瀆職警員名字也不想碼了

請各位交通志工分享一下跨雙黃線檢舉經驗,謝謝

限縮檢舉後跨越雙黃線該用哪個法條檢舉

限縮檢舉後跨越雙黃線該用哪個法條檢舉


限縮檢舉後跨越雙黃線該用哪個法條檢舉
junsport1983 wrote:
同樣違規不同分局承辦(恕刪)


駛入來車道(逆向行駛)
junsport1983 wrote:
同樣違規不同分局承辦(恕刪)


哈哈哈!

跟我的一樣裝瞎


afg13421735
轉彎處不是不能停車?
回覆中都寫了7-1條限縮可檢舉項目,你的圖片中不是寫了45-1-3條雙黃線?
用不在可檢舉項目內的去檢舉當然不會過。
我是嘎嘎 wrote:
回覆中都寫了7-1條(恕刪)


你有沒有看到烏日分局的用同法條60-2-3去檢舉結果警員有開單?

那張限縮檢舉46項的圖片也是僅供參考,員警是有裁量權的
junsport1983
我犯法歡迎被我點名的警員去對我提告,我已經申訴交通局和警政署信箱了,等回覆
atoss888
等看戲阿...記得上來報告歐.
跨越雙黃線檢舉45-1-3或60-2-3都可以,我認為45-1-3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是你看到的時候違規車輛已經在逆向的車道,不檢舉45-1-1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是這條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有拍到跨越雙黃線的行為應該是違反60-2-3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整台車都開進對向車道了檢舉45-1-3,車身一部分跨越雙黃線檢舉60-2-3。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junsport1983
謝謝分享經驗![拇指向上]
別檢舉了
雙黃線就是政府規劃不良
台灣用路人就是想去哪就去哪

就讓達爾文理論繼續伸張吧
PCgululu
眼觀耳聽 台灣人幾乎沒在鳥雙黃線的 但台灣人也不會反思自己不守規定 都是我行我素 現在網路上風向是沒有違規人 只有政府規畫不良
Freshness
他是在反諷。
PCgululu wrote:
別檢舉了雙黃線就是政...(恕刪)



這種才是道路規劃不良的例子

Freshness
台灣交通界,教授智障,官員偷薪,教出的學生也是一群白癡。
空殼椰子
意外看到舊帖子,這張圖真他母親有感,中部很常看到沿路的路口都畫這樣,有夠智障,左邊0分右邊至少進步到85分了
跨越雙黃線就是用第45條去檢舉,第60條是法條沒規範到的違規行為才可以用這條。
我這裡跨雙黃線用你這條交通法規,是可以檢舉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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