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字第 2940 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過失致死處刑如下:主 文林○○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給想知道的網友參考。前情提要:
mark520 wrote:唉 在台灣 刑法跟(恕刪) 有和解的~大概就是最輕判~沒和解的~那就是再看看~有人死了~怎麼死的?不是很重要~只要不是新聞焦點~其實當官的那些誰理你啊~台灣致人於死的大概就分殺人與過失吧~過失好像頂多就5年or以下吧~(6個月是5年以下~2天也是5年以下...還可以給錢免關~真爽~)同樣是開車撞死人~彼此認識的~可能就殺人~彼此不認識的~可能就過失~我認識你跟你有仇~也許有意也許無心~你死了叫殺人~我不認識你跟你無仇~但是亂飆亂開...車子不保養煞車失靈...過彎不減速從高架橋掉下來...腦殘or偷雞or搞不清楚調撥車道逆向...看你不爽~像水產貨車那樣子故意撇你一下~看你會不會摔車被他車輾過去...你死了叫過失~總覺得怪怪的~難怪現在很流行找不認識的人去幹掉你~最好還是未成年的~犯案後第一時間直接去自首~攏免驚~沒什麼好怕的~有人給錢就好~可能是車子比較不好控制必定撞死~用槍比較保險吧~不然車子是最好的犯罪工具~不就是過失而已嘛~過失不就是頂多5年以下而已嘛~美國殺人有分級就比較合理點~管你認識不認識~有仇沒仇~有人死了就是事實~情節較輕的~頂多不會判死刑而已~也不會是什麼5年以下~結果只有判你幾個月的~所以還是只能靠自己小心了~因為法律大概也保護不了你的~尤其是因為交通意外被撞死的~真是不值~
fsvbzq wrote:有和解的~大概就是最(恕刪) 本案的重點是不用關繳國庫18萬民事就保險去賠就好了多麼優質啊另外本案行為時過失死最多是2年, 不是5年最後說刑法是垃圾?可以去犯犯看親身體驗一下到底是不是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