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字第 29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
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給想知道的網友參考。
前情提要:
mark520 wrote:
唉 在台灣 刑法跟(恕刪)

有和解的~大概就是最輕判~
沒和解的~那就是再看看~
有人死了~怎麼死的?不是很重要~只要不是新聞焦點~其實當官的那些誰理你啊~
台灣致人於死的大概就分殺人與過失吧~
過失好像頂多就5年or以下吧~(6個月是5年以下~2天也是5年以下...還可以給錢免關~真爽~)
同樣是開車撞死人~彼此認識的~可能就殺人~彼此不認識的~可能就過失~
我認識你跟你有仇~也許有意也許無心~你死了叫殺人~
我不認識你跟你無仇~但是亂飆亂開...車子不保養煞車失靈...
過彎不減速從高架橋掉下來...腦殘or偷雞or搞不清楚調撥車道逆向...
看你不爽~像水產貨車那樣子故意撇你一下~看你會不會摔車被他車輾過去...你死了叫過失~
總覺得怪怪的~
難怪現在很流行找不認識的人去幹掉你~最好還是未成年的~犯案後第一時間直接去自首~
攏免驚~沒什麼好怕的~有人給錢就好~
可能是車子比較不好控制必定撞死~用槍比較保險吧~
不然車子是最好的犯罪工具~不就是過失而已嘛~過失不就是頂多5年以下而已嘛~
美國殺人有分級就比較合理點~
管你認識不認識~有仇沒仇~有人死了就是事實~
情節較輕的~頂多不會判死刑而已~也不會是什麼5年以下~結果只有判你幾個月的~
所以還是只能靠自己小心了~
因為法律大概也保護不了你的~尤其是因為交通意外被撞死的~真是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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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05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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