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幾天發生車禍,對方直行機車撞我轉彎機車,雙方皆輕傷(都有送醫)
我自判肇責比會比較多,但目前還在查詢法規希望肇責比能往64方向。(肇責不是想討論部分)
在事故當天,雙方都確認了雙方都有保第三責任險,因此商議往出險、保險公司商談的方向。
在周一我也收到對方說他已經出險的消息,希望我也趕緊辦理出險。因此,我家人在隔天也辦理了出險,但卻在保險公司現場得知對方並未出險(已確認雙方同家保險公司),我那時正在出差,也驚覺似乎被擺了一道。
再隔天,才收到自稱對方保險員的電話,這部分也算是自己的疏失...再忙工作,也未有警覺性。
首先 對方是用私人手機打給我的(09開頭),說是XX先生的保險員,跟我說了車禍當天的狀況,然後要我的理賠保險員的資訊。
自己是社會新鮮人,第一次出車禍,保險也是家人再保,對於車禍後面該有甚麼事情,自己確實沒經驗...
因此也傻傻地給了對方,也有問對方到底甚麼時候辦理出險的,對方只說公司作業流程比較久,我也不確定是否正確,只能心想回家之後,再告知家人這個狀況。
出差結束後,跟家人告知後,家人才驚覺這不符合規定,打回私人手機的號碼,才得知他是人壽險的業務,可能跟車禍當事人私下有關係,才間接插入我們雙方的理賠。
因為網上都沒有類似情況,家人針對這件事也強烈向保險公司提出質疑。
想問,保險人壽險是否真的不能介入財產險的工作?
(依保險法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及138條第一款: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這對後續車禍賠償是否會有疑義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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