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ibobo wrote:記得之前有看過報導,...(恕刪) 在台灣,為遏止汽車、摩托車駕駛變成「低頭族」,中華民國行政院修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將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