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留言已有重複跡象,所以我就不再重複回文說明,麻煩大大們


在此很謝謝好幾位願意就事論事、分享自身經驗、提供人生智慧觀點的大大,
也希望剛好有需要的人能透過此文留言串得到一些實質幫助。

然後因為只是我的心情抒發文,並無多著墨對方,
但似乎造成部分人直接100%定罪我??
對方自述有問題但我沒看到的部份我就不說了,
但補充一下,對方明確的肇責是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二項: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標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觸犯的刑法是14條第一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原抒發文如下----
居住在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台中市,
再怎麼小心行駛還是發生了車禍意外。

從發生至今剛完成調解,心情還是十分低落,故想發文抒發一下...。
下圖為初判表,我是機車...

我經過路段為一小橋,對方左側為一排路樹和路邊停車,
所以我在停止線的位置觀看是前方全無車的情況繼續前駛;
而我的駕駛習慣是左手2指握把、3指握剎車,
行經路口就是減速慢行略停狀態確定無車再加速行駛,
當時在略停狀態要查看左右時,右方猛然衝出一台車,
我自身感覺速度很快,在我意識到要按右手剎車的瞬間,
對方已從我右方越過我車,以致側門擦撞到我車殼前方尖端處,
因為擦撞速度與力道過強,我兩隻手力求握住龍頭不被甩撞出去,
所以右手指來不及伸出按緊剎車,當下印象太深加上陷於驚恐狀態,
以致警察問我有無剎車時,
我只記得來不及剎車的右手(忘了機車兩手都有剎車)......
就說對方速度太快,我手要伸出去剎車時根本來不及。
所以初判表出來後,我變成要負較重責任的左方來車......

因為對方是賓士車,所以即使只是側門輕微擦傷,估價金額也要13萬多,
說可以看車,我要去又說不行喔,要車主和車廠同意。
我個人是覺得這起意外在車禍事件裡真的算是小擦撞的輕微車禍,
加上我主張的下面3點,我真的不覺得我有錯,
所以我跟對方主張零肇責,對車車損自負,
我的醫療單據由強制險支付,車損只要付我斷掉的後照鏡NT$650。
不同意的話,我只能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了。
對方請我等他的保險公司跑處理流程,保險員說他再跟他的業主談。
我主張
1.對方突然快速衝出且完全無剎車。
2.我被拖拉倒地後,對方車子仍繼續前駛,我趴在地上以為他要走掉之際,車子便緩慢停下,對方也緩慢下車並查看車門四周地上,再看到車門有刮傷,疑惑之際抬起頭看見後方的我才驚聲大叫。(明顯連與我碰撞都不知情的樣子)
3.對方的車子是偏左而非偏右。
結果,我等來的是調解庭的通知書......
調解時,對方代理保險員一直強調今天是來解決事情的,談我主張的那些沒意義,
調解委員也一直說這裡是講情理法的地方,不要一直講法沒意義...
只要我發言就是諸如此類的立場話語把我堵住,
但談到賠償金額時,又說初判表就是這樣,我就是要負擔7成。
我跟他們談初判表的相對路權,說我先到路口且有減慢速度停駛,
所以當下路權應該是我的。但對方卻是說不管怎樣左方車就是要讓右方車。
我整個無法繼續對談,也想說不然就調解失敗,準備去提告。
但調解委員就請對方到門外,然後開始兩邊喬金額,
又說我可以去提告,可是提告會拖很久,浪費精神、時間之類的bala bala。
其實我也知道他們說的現實面,但我就覺得吞不下那口氣!
都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駛了,還是發生擦撞事故,然後受傷了,還要我賠錢!
最後在多方勸說下,我心有不甘的哭著蓋完調解書。
最大原因是家人覺得這件事太影響我的心情,也連帶影響到他們,
然後在對方不知道怎麼計算之後,最終和調解委員談成兩萬的價格,
家人覺得可以接受,就當自己倒楣,花錢買教訓之類的這樣。
但我還是意難平......所以在這兒發文哭一下。
對於左方車要禮讓右方車感到很疑惑,
因為到路口時明明就先看左方來車、再看右方,
也想過要在公共平台提案,結果發現早有人提過了...
於無區分幹支道之路口,應由左方車路權高於右方車- 提點子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join.gov.tw)
多方查詢之後,好像也無法做甚麼改變,就把找到的結果分享給大家。


以上,感謝大家願意觀看我的心情抒發,
希望大家都開心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