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55條,人行道連5秒都不能臨停,為何要拍3分鐘影片證明他是停車而不是臨停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10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反之則為停車。
而目前民眾得檢舉違停的項目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條,規定在下列地點,不能臨停和停車:
第 55 條: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前一者:
一項一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一項二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一項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停。
以及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第 56 條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一項三款、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
第一項十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併排停車。
由於道路交通違規處罰條例有限縮檢舉人可檢舉項目,所以違停只能檢舉上述地點,而一般不能臨時停車的地方,當然也就不能停車。
另外,常收到民眾被開單後的申訴單,寫說:不是停三分鐘以內不罰嗎?因為禁止「臨時停車」,就是連「臨時停車」都不行的意思,連讓乘客下車也是違規喔。
—來自巡佐筆記本|A.P Penlight發佈於巡佐筆記本|A.P Penlight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539fdeffd89780001e63d58
小惡魔新聞台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