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都說人行道違停要拍攝3分鐘以上影片

依55條,人行道連5秒都不能臨停,為何要拍3分鐘影片證明他是停車而不是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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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10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反之則為停車。

而目前民眾得檢舉違停的項目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條,規定在下列地點,不能臨停和停車:

第 55 條: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前一者:

一項一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一項二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一項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停。

以及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第 56 條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一項三款、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

第一項十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併排停車。

由於道路交通違規處罰條例有限縮檢舉人可檢舉項目,所以違停只能檢舉上述地點,而一般不能臨時停車的地方,當然也就不能停車。



另外,常收到民眾被開單後的申訴單,寫說:不是停三分鐘以內不罰嗎?因為禁止「臨時停車」,就是連「臨時停車」都不行的意思,連讓乘客下車也是違規喔。
—來自巡佐筆記本|A.P Penlight發佈於巡佐筆記本|A.P Penlight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539fdeffd89780001e63d58
文章關鍵字
簡單說就是警察是白癡,不能判斷是臨停或是停車,所以要求要有三分鐘影像,這種警政系統能辦甚麼大案才有鬼。

話說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要有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的情事才是臨時停車,但是我們看到的幾乎都是停著不動閃雙黃燈,根本沒有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完全不符合臨時停車定義,應該要以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這條來舉發,但是,大家都知道,警察沒懶蛋,只敢開違規臨時停車,甚至連違規臨時停車都不敢開單。
philus
警察也只是照著交通部官員擬定通過的規則來處理,他們也是難為。要罵,就罵官員和通過法案的立委
allen20347
還不都檢舉魔害到被限縮不能好好玩,無恥的是還一邊罵警察不能辦案又一邊要警方開單,這麼有本事那你去考個警察看看啊,只會出一張嘴[0分]
每次檢舉違停車道中,警察會解讀成不靠邊停車。駁回檢舉。

台灣交通爛,執法單位是最大問題。你停到某戶家門口,警察到也是勸離。所以要怪就怪執法機關的教育訓練。
違規停車,違規臨停,罰則不同。想開大一點的單,就需要三分鐘。
domobl0l
無魚蝦也好,開小一點總比沒開好吧
c.c.0110 wrote:
簡單說就是警察是白癡...(恕刪)



你一邊說警察不能判斷停車或臨停,所以要求三分鐘影片,一邊又說警察只敢開臨停?
警察嚴格執法,就會有人找議員或立法委員處理,然後警察就被教訓
答案是交通部想抓就抓,不想抓就誰理你

範例請參考王國材部長時期一聲令下,全台各種花式違停99%不受理舉發
塚本八雲
真5. 過去目睹過警察都來現場了但一直鳴笛等人不開單
Bookwarm
我們家樓下也是, 每天來鳴笛 吵我們這些住戶, 然後警車走後另一批車又來並排停車。
luckyfullhouse wrote:
範例請參考王國材部長時期一聲令下,全台各種花式違停99%不受理舉發


這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的
哪是王國財一聲令下的
就是因為台灣警察普遍認為違停沒什麼

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才會百般刁難檢舉的內容

法條跟規則都是寫爽的

最後要不要成功取締還是取決於執法單位

而且如此不但能減少其工作量還可以滿足台灣最美麗的人情味
luckyfullhouse wrote:答案是交通部想抓就抓,不想抓就誰理你

範例請參考王國材部長時期一聲令下,全台各種花式違停99%不受理舉發

警察是內政部警政署管的,但鍋總是交通部在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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