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隊進北屯好市多加油沒打燈被檢舉 主張「有人指揮」...結局逆轉了

排隊進北屯好市多加油沒打燈被檢舉 主張「有人指揮」...結局逆轉了
2025-09-24 13:50 聯合報/ 記者
陳宏睿
/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在去年4月間,開車前往好市多北屯店加油,業者有設置人員指揮交通,也有設置「右轉進賣場車輛靠右、加油者直行」的告示牌,陳循車流前往加油站,但右轉時遭後方車輛檢舉未打方向燈,被開罰1200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一審認現場有交通指揮、車速慢,沒打方向燈不致對危害交通,判免罰,但二審逆轉,認為陳行為,已經造成法律保護利益發生衝突的「抽象危險」,判要罰1200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4月底時,開車前往好市多北屯店的加油站加油,但遭後方駕駛檢舉,右轉進加油站時,沒有打方向燈,警方依法告發後,陳被開罰1200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


陳主張方向燈是要讓其他用路人瞭解行車動向,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他行駛路段的前方南興北一路路口處,即有告示牌標示「右轉進賣場車輛靠右、加油者直行」,現場還有交通指揮人員引導管控行車路線,且因車輛多、車速不快,應以現場交通人員指揮為主,沒打方向燈不會對交通產生危害,聲請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酌,陳男雖未使用方向燈,但依當時車速及後方車輛,都可預期陳是要右轉進加油站,也有交通人員指揮,不致於對往來交通產生無法預期的風險,判免罰。


全案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後,二審審認,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行為,與其他用路人、行人等路權,有發生衝突的危險,其行為已經造成法律保護利益發生衝突的「抽象危險」,此等「危險」,不以用路人「各別之主觀判斷」為依據,也不以需「具體發生」為必要,即屬應予處罰之行為,認定陳男右轉沒打方向燈,事證明確,判罰確定。

排隊進北屯好市多加油沒打燈被檢舉 主張「有人指揮」...結局逆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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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檢舉魔達一句話...
檢舉這種到底營養在哪裡
stoak wrote:
我就問檢舉魔達一句話...
檢舉這種到底營養在哪裡


這種檢舉人的情況就是已經生病了

但是確不知道自己的病在哪裡


先不論檢舉不檢舉,為啥右轉不用打燈?
. wrote:
我就問檢舉魔達一句話...
檢舉這種到底營養在哪裡


一審免罰
但二審 有人上訴 變成要罰
上訴的人 是原本開罰單的警察局 ~~ 不會是檢舉人
您文章最後的疑問(檢舉的營養)~~跟本案最終判決~~其實是不相干的
您 明白嗎?
這案的關鍵點~是.警察局自始至終都認為不打方向燈.是不對的行為
真正.在跟違規者.奮戰到底的~~是警察局~~根本就不是檢舉人
葉梓楓
對啊 +5
Arsene Lupin
邏輯清晰+5
某法官在亂判甚麼?指揮人員又不是具有合法指揮權的警察或義交,轉彎未使用方向燈當然該罰。
stoak wrote:
業者有設置人員指揮交通,也有設置「右轉進賣場車輛靠右、加油者直行」的告示牌,陳循車流前往加油站,但右轉時遭後方車輛檢舉未打方向燈,被開罰1200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

有人指揮交通跟打方向燈是不相干的事,
難道只要跟著車流就可以免打?
這陳桑思考邏輯有問題
A辣愛怕跑 wrote:
一審免罰
但二審 有人上訴 變成要罰
上訴的人 是原本開罰單的警察局 ~~ 不會是檢舉人
您文章最後的疑問(檢舉的營養)~~跟本案最終判決~~其實是不相干的
您 明白嗎?
這案的關鍵點~是.警察局自始至終都認為不打方向燈.是不對的行為
真正.在跟違規者.奮戰到底的~~是警察局~~根本就不是檢舉人
你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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