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事由是這樣
有台汽車停等在機車停等區,然後很隨性的開車道側的門並下車
故對其進行檢舉

1.勾選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示
2.也有註明是檢舉停等機車停等區

隨後員警回覆不舉發,理由是紅線停車不能檢舉

接到不舉發後,寫信到市府信箱
並註明本人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內容為「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檢舉
得到的回覆如下
——————————————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經檢視舉證照片,自小客XXXXXX停放地點有劃設紅線,違規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紅線臨時停車優先適用,又依同條例第7-1條規定,紅線臨時停車非民眾得檢舉項目,爰不予舉發。

——————————————

想請問各位 檢舉後
權責機關有權利進行優先適用?

如果沒有請問還能向哪個單位申訴?

請不要論戰 檢舉與否這條

這篇文章純粹詢問 檢舉受理方是否有權利不採用檢舉人檢舉條款並優先適用

謝謝
. wrote:
有台汽車停等在機車停等區

本魯 人 很 NICE 的 ~ 這種情形 不會去 檢舉
俺都用
機車 車把 (不小心) 將其 電動照後鏡 尻歪
同樣的 這種情形
車主 也 無法 向 警局 投訴
其實 還算 公平 啦
葉梓楓
棒棒的5
照片或影片先po上來,有明確的證據才好判斷。
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
通常適用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違規
但前提是要拍到紅燈後
汽車才進入機車停等區
如果沒有拍到前述情況
紅線違停目前只有五種情況
才能適用違規臨停
而且時間要超過3分鐘以上
不然警察的回覆是正常處理方式
神我人
你第二行自己就說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了,暫停下車不叫佔用?邏輯不覺得打結?
曉得
警察的認定標準是紅燈後才停進去機車停等區的,才符合違規要件,黃燈時進入機車停等區,不符合違規佔用,違法認定跟邏輯沒有關聯
Gee72 wrote:
隨後員警回覆不舉發,理由是紅線停車不能檢舉

接到不舉發後,寫信到市府信箱
並註明本人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內容為「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檢舉
得到的回覆如下

台灣這點就莫名其妙

公民檢舉違法
可以立法不受理,理由是警員處理要時間
被違規妨礙的民眾權益?
檢舉的民眾不用花時間?
員警回答不能檢舉就不用時間?

因噎廢食,法向不法低頭
難怪詐騙45億,15萬就交保了...
simonni
交通法規交警是可以彈性執法,北市便利店都在劃紅線的道路旁,哪個交警不知道?隨便找間便利店站一天開10幾張單是沒問題的,交警為啥不執法?
Gee72 wrote:
這篇文章純粹詢問 檢舉受理方是否有權利不採用檢舉人檢舉條款並優先適用

有啊
因為你(檢舉人)只有檢舉權, 沒有裁量權
是不是違規, 是怎樣違規, 不是你(檢舉人)說了算
明白了沒?
4樓是對的
因為你只用照片檢舉
沒有用影片拍到它紅燈後才佔用停等區
所以員警只能用違規停車舉發
因為你的證據力只到這裡
員警的回覆也不是很恰當
哪來的什麼優先順序
我猜這種回覆的原因是不想教會民眾太多
這樣以後你就知道要提供什麼資料
民眾檢舉違規常犯的錯誤
就是愛舉法條跟對違規行為在寫作文
舉錯法條員警就有機會退你案子
一個簡單沒打燈
就打未打方向燈就好
結果多了一堆情緒性字眼
根本就是浪費時間在寫作文
檢舉成不成功不用那麼在意
先搞懂法條,搞懂違規的尺度在哪裡
久了大約就知道檢舉是不是能成功
有時候同樣的地方、同樣的情況,也有可能有些成功、有些不成功
檢舉已經很累了,不用去跟警察糾結為什麼不開單
你怕警察不開單,警察更怕開錯單
文中所述就是目前「開放」駕駛隨意的違規行為,除非警察「正好」遇到開單,才會被罰。基本現在紅黃線全面開放停車,機車停等區也不是可檢舉項目,只能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不過等警察來,事情都過去了
David-Kuo wrote:
台灣這點就莫名其妙

公民檢舉違法
可以立法不受理,理由是警員處理要時間
被違規妨礙的民眾權益?
檢舉的民眾不用花時間?
員警回答不能檢舉就不用時間?


這麼說好了

其實開放民眾檢舉本身就是很奇怪的事
等於政府公開鼓勵民眾當抓扒子

現在會說檢舉不受理,抱怨檢舉人的時間也是時間 !
那有沒有想過不要這麼無聊去當抓扒子

時間就不會浪費???

不用想那麼多
豆豆先生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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