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事由是這樣
有台汽車停等在機車停等區,然後很隨性的開車道側的門並下車
故對其進行檢舉
1.勾選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示
2.也有註明是檢舉停等機車停等區
隨後員警回覆不舉發,理由是紅線停車不能檢舉
接到不舉發後,寫信到市府信箱
並註明本人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內容為「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檢舉
得到的回覆如下
——————————————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經檢視舉證照片,自小客XXXXXX停放地點有劃設紅線,違規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紅線臨時停車優先適用,又依同條例第7-1條規定,紅線臨時停車非民眾得檢舉項目,爰不予舉發。
——————————————
想請問各位 檢舉後
權責機關有權利進行優先適用?
如果沒有請問還能向哪個單位申訴?
請不要論戰 檢舉與否這條
這篇文章純粹詢問 檢舉受理方是否有權利不採用檢舉人檢舉條款並優先適用
謝謝
個人積分:4706分
文章編號:92437714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