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固然不對,但事出必有因
這位民眾因為抓扒子檢舉,一個月被開單兩次,後來又被員警再開單一次
一個月被開三次罰單,有些人當然會情緒失控
早就說過政府應該取消這種讓檢舉人有權無責的政策
自由民主國家本來就會對這種將執法權力下放給民眾的作法,斥之以鼻。
畢竟行為上就是抓扒子,政府公開鼓勵與支持抓扒子的行為好像不太對吧?
又不是在戰爭時期抓匪諜
傷害民眾彼此的信任度,增加社會暴戾之氣
再說,更可能因為被檢舉心理忿忿不平,遷怒於其他民眾或是公務人員,
使得他人受傷害, 何必呢?
就讓檢舉人負擔檢舉失敗的罰金,與背上惡意製造陷阱再檢舉違規者的刑責
這樣才會符合比例原則
如此一來可以避免濫用權利
再來應該是逐步取消民眾檢舉制度吧,如此才是回到正確的軌道 !
讓公權力回歸到警察身上
也使得群眾再度找回對彼此信任與促進社會進步和諧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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