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違規迴轉 造成重機騎士喪命


R.I.P

隨時注意四週的狀況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

指望別人不要違規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做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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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當然不能雙黃線迴轉

重機當然也不能超過雙黃線超車

在那裡都會有違規還振振有詞的人





http://www.wretch.cc/album/netskidd0713
台灣的路權劃分一直都有問題阿...
最大宗的交通工具是機車 機車的路權卻是最低的
反而新興的單車 卻不斷有新的法規保障其權益
加上單車免掛牌 很多騎士肆無忌憚的違規
小弟上週走西濱到北宜 跟上上周上烏來 總是有一群單車騎士永遠在小弟的前方
後來才發現我停紅綠燈 就一連串單車衝過去了 雖然這是少數人的行為 卻會影響多數人對這些騎士的印象
況且現在騎單車又變相成為特定人炫耀的方式 無怪乎有些人特別對單車有意見...

至於汽車 小弟前兩天才看到報紙 先前一個女生被一位老先生由於身心狀況不佳失控撞上的消息
由於老先生堅持當時身體不適 目前官司還沒結束
與其拿這個當擋箭牌 還不如更明確的執行路考部份 讓不適合的人外出還是搭成交通工具以免造成意外

不過最希望的 還是請那些立法的人 各別以這三種主要交通工具
在沒有警察開路的前提下環島 再看看要怎麼重新劃分路權
不然這些官員出門哪會騎機車...

在這裡還是祝福這位大哥一路好走...唉
bluenine wrote:
我個人 也很討厭 亂...(恕刪)


跟我一樣
我以前騎車也不太按喇叭
之後載老姊的時候
每次有遇到違規車我是用閃的
我姊就都要我按喇叭==
導致我現在很愛按...
遇到不打方向燈
亂轉彎
諸如此類的


請你伸出你的食指 幫忙製造一點聲音吧
還有事母指喔
食指不能按吧


我有一次遇到一件很瞎的事情,多蝦?
我前方有一個十字路口,對面小黃要左轉
恩~沒什麼問題,但問題是,當時我前面沒車
我距離路口約50公尺,她還沒轉彎
直到我差不多10公尺左右她才要左轉
怎麼回事??有車來才要左轉??白癡啊?

還有一次是迴轉的,我距離那個路口約30公尺(萬芳醫院往景美方向,拿波里那
她在對像用很快的速度迴轉
我時速50多,看到喇叭按到路口,她整台車打橫在車道上
這時後她才停,邊車煞邊按喇叭,在想什麼?
我直行車耶,開車在急什麼?等一下會怎樣嗎?
我開車都會等比較沒車再左轉或迴轉
因為我不喜歡別人因為我而要停下來等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悶...

世界就是這樣不完美

惡人沒死死好人

幻想自己機車上能裝個緊急逃生垂直噴射座椅...
diodioshung wrote:
不能騎慢一點嗎?要超速騎快還要找人陪葬是嗎?...(恕刪)

騎機車的就是愛飆車,開Yaris的最乖,時速70推撞teana都是別人的錯是嗎??
要管別人的右手,先管好你的右腳吧!!
allenhuang1971 wrote:
又是Toyata開這...(恕刪)



...請針對駕駛人品德
非針對車種/車款/品牌

我有4輪是Toyata 剛好是這次的主角車種
我也有2輪 擁有過CB400 CB1300 現在是FTR223 跟 DORSODURO 750

看樣子! 行車紀錄器我得裝一裝來保護自己
這年頭 連續劇依然沒有劇情 新聞youtube找來撥就好了
sendoffy wrote:
騎機車的就是愛飆車,...(恕刪)


抱歉那次我全部賠償~警察說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警察裁定我錯~我就摸摸鼻子自己認了~之後就乖乖保持安全距離~

你的意思是你右手很猛~你都灌油門都不撞車是嗎~願上天保佑你
迴轉肇事已經不是第一例了
之前北橫10r女騎士也是違規迴轉

每每看到,都會有一派人說機車時速也不慢
要是慢一點就能停下來,好個要是
今天我就算以200km/h不要命的衝過去
你不違規,我除非自己雷殘
"我一路到墾丁都不會出事"

天佑汽車
ahg小任 wrote:
迴轉肇事已經不是第一...(恕刪)


原來騎200km/h不違規阿好好笑喔~真是有智慧的說法
要不要通知警察幫你開路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人命不值6千元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 蓄意謀殺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蓄意謀殺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蓄意謀殺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蓄意謀殺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蓄意謀殺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蓄意謀殺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蓄意謀殺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 蓄意謀殺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蓄意謀殺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 蓄意謀殺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6萬元比花錢請殺手還便宜),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預謀殺人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預謀殺人


台灣的交通處罰條例實在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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