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有這種人台灣仍是二流水準國家~

原來台灣這種高速公路的問題已經這麼久了
台灣還沒能告改善啊?
把定期換照換成定期考照像其他歐洲大國一樣
把高速公路的申論題也考進去,寫錯就不發照
這也是一種辦法
因為大家都知道10次車禍9次快
所以要慢慢開
Rexmax wrote:
因為大家都知道10次...(恕刪)


快慢跟車禍沒有很大直接問題..當然台灣是這樣...台灣人還是乖乖的被受限速吧~
以我們台灣人類的DNA還是慢慢開吧..

騎機車的不要命~開車不注意~不守法...巷道中2~30km/h 還不是整天在車禍~


重點是守規則...德國高速公路事故應該沒有台灣高吧?
印象中 在高速公路的統計出事原因 第五名是超速 第一名好像是違規變換車道
為什麼警察總是說執法有困難,無法取締呢?
其實,台灣是一個「路權」概念很不完善的地方,追根究底,我們小的時候對「路權」的概念都僅止於「垂直路口」誰先行、誰要讓誰的問題。所以,我們都耳熟能詳「紅燈停、綠燈行」,「幹道先行」。但我們對於同一方向的順向路權,卻很沒有概念。

簡單地說,在同一個方向上行車,「速度」與「安全」是建立路權概念的基礎。同一條馬路上,汽車、機車、自行車與、拾荒的三輪車與步行者速度都不一樣,如果人走上快車道,或是拾荒的三輪車跑到路中央,迫使所有速度較快的汽機車都要跑到慢車道或驟減速度,我們都知道不妥、也極不安全。因此,台灣至少在現階段在同方向的路權上,已經漸漸有些都市會主動畫出「機車專用道」、「自行車專用道」,且有點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自行車與機車一起放在慢車道本就不合理,因為速度的確差很多,安全顧慮極大!更不要講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迫使人走上馬路的狀況。

所以,一個安全的「路權」概念,就是要讓不同速度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安全且在不妨礙他人正常前進速度的前提下,各得其所且安全地在到路上行駛,擁有他自己的行駛空間。

在道路的寬度不足以提供各式交通工具都有各自路權空間的時候,我們就需要有「彈性路權」的概念;簡單地講,就是速度不同的交通工具彼此接近的時候,大家可以「共享一套禮讓與被禮讓的默契」,且這個默契不需猜測,要以反射動作的方式因應。

所以,速度快的車子接近速度慢的車子的時候,由於台灣的駕駛人都坐在汽車的左邊,靠右行駛,理所當然左邊的照後鏡較接近駕駛人,也較容易提前預知來車且迅速地反應;所以,大家都知道要由汽車的內側車道(由前車的左側)超車。

從右側超車可不可以?當然有空間就可以。但由於這裡要提的是「一種公眾的默契」,且避免在最內側車道有烏龜車,內側車道的車要閃到中間車道,但同時外側車道也有車要合理且合乎默契地由中間車道超車時的碰撞。

事實上,台灣許多在高速公路上的擦撞是緣起於有極慢速的汽車堅持佔用最內側車道。

「彈性路權」概念因此也可以說是「相對速度的優先路權」。德國就是厲行「相對速度優先路權」概念最徹底的國家。大家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是已經接近140~150km很快速了,但只要自己行駛的車道的外側車道沒有汽車,所有的駕駛人還是會「相對地」移到比他自己速度快的汽車的外側去,讓出最內側的車道給比自己快的車子。同理,速度較快的車子也一定知道他一定有在速度慢的車子的左邊車道的優先行車權。

因此,依照速度區分優先路權的概念在台灣應該被推廣。這裡沒有哪一家廠牌的車主最喜歡開哪一車道的問題,除非那一家廠商的出場安全駕駛手冊有誤導他的購車者行駛最內道最安全。所以,歸咎於廠牌駕駛的回應應當不要再提了。

也希望大家可以以「相對速度優先路權」的概念去選擇自己要行駛的車道。防止對向車道撞車越過中間安全島翻過來自己方向內側車道的機率極低,所以,這絕不應該是不宜行駛內側車道的理由。同理,也絕不存在較慢速車應行駛中間車道的說法!因為,基於速度路權與安全的概念,只應該有「相對路權」、不應該有「絕對速度路權」(就是之前有人提到的90/100/110時速分三車道的絕對路權。絕對路權只存在於以後台灣可能推行的"Car pool專用道"或說「高乘載專用道」或路上絕對慢速但理應被尊重的自行車或行人。
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剛好藉這個討論的園地來讓大加一起討論「路權」的問題,也解除一些用路的「迷思」!

其實,台灣是一個「路權」概念很不完善的地方,追根究底,我們小的時候對「路權」的概念都僅止於「垂直路口」誰先行、誰要讓誰的問題。所以,我們都耳熟能詳「紅燈停、綠燈行」,「幹道先行」。但我們對於同一方向的順向路權,卻很沒有概念。

簡單地說,在同一個方向上行車,「速度」與「安全」是建立路權概念的基礎。同一條馬路上,汽車、機車、自行車與、拾荒的三輪車與步行者速度都不一樣,如果人走上快車道,或是拾荒的三輪車跑到路中央,迫使所有速度較快的汽機車都要跑到慢車道或驟減速度,我們都知道不妥、也極不安全。因此,台灣至少在現階段在同方向的路權上,已經漸漸有些都市會主動畫出「機車專用道」、「自行車專用道」,且有一點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自行車與機車一起放在慢車道本就不合理,因為速度的確差很多,安全顧慮極大!更不要講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迫使人走上馬路的狀況。
所以,一個安全的路權概念,就是要讓不同速度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安全且在不妨礙他人正常前進速度的前提下,各得其所且安全地在到路上行駛,擁有他自己的行駛空間。

在道路的寬度不足以提供各式交通工具都有各自路權空間的時候,我們就需要有「彈性路權」的概念;簡單地講,就是速度不同的交通工具彼此接近的時候,大家可以「共享一套禮讓與被禮讓的默契」,且這個默契不需猜測,要以反射動作的方式因應。

所以,速度快的車子接近速度慢的車子的時候,由於台灣的駕駛人都坐在汽車的左邊,靠右行駛,理所當然左邊的照後鏡較接近駕駛人,也較容易提前預知來車且迅速地反應;所以,大家都知道要由汽車的內側車道(由前車的左側)超車。

從右側超車可不可以?當然有空間就可以。但由於這裡要提的是「一種公眾的默契」,且避免在最內側車道有烏龜車,內側車道的車要閃到中間車道,但同時外側車道也有車要合理且合乎默契地由中間車道超車時的碰撞。

事實上,台灣許多在高速公路上的擦撞是緣起於有極慢速的汽車堅持佔用最內側車道。

「彈性路權」概念因此也可以說是「相對速度優先路權」。德國就是厲行「相對速度優先路權」概念最徹底的國家。大家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是已經接近140~150km很快速了,但只要自己行駛的車道的外側車道沒有汽車,所有的駕駛人還是會「相對地」移到比他自己速度快的汽車的外側去,讓出最內側的車道給比自己快的車子。同理,速度快的車子也知道他可以「有權優先使用」的路權是較慢車子左邊的這一個車道。有車禍時,警察第一個是理解誰不當地佔用他人的優先路權,誰就要負比較大肇事責任。

因此,依照速度區分路權的概念在台灣應該被推廣。這裡沒有哪一家廠牌的車主最喜歡開哪一車道的問題,除非那一家廠商的出廠的《安全駕駛手冊》有誤導他的購車者行駛最內道最安全。所以,歸咎於廠牌駕駛的回應應當不要再提了。

也希望大家可以以「相對路權」的概念去選擇自己要行駛的車道。防止對向車道撞車越過中間安全島翻過來自己方向內側車道的機率極低,所以,這絕不應該是不宜行駛內側車道的理由。同理,也絕不存在較慢速車應行駛中間車道的說法!因為,基於速度路權與安全的概念,只應該有「相對優先路權」、不應該有「絕對路權」。「絕對路權」應只存在於以後台灣可能推行的"Car pool專用道"或說「高乘載專用道」,或一般市區或風景區道路上絕對慢速但理應被尊重的自行車或行人。

一點淺見,看看是不是能夠給大家一些原則性的提醒,化解一些用路的「迷思」!

希望有意見的朋友可以提出討論!!
warren007 wrote:
去住大陸吧…你會想念...(恕刪)

大陸的高速公路速限都比台灣高了!

新開的路又直又平、不怕罰單+油錢 的話 開到200以上都可

當然龜速車比台灣多很多..


最爽的還是在德國的高速公路開啦!沒速限...


ichitaka-seto wrote:
為什麼警察總是說執法有困難,無法取締呢?



因為把警車停在路邊擺機器自動追描人跑去睡覺比較爽啊

去追車萬一人家不幸技術太差發生事故

新聞媒體的標題第一句一定又是怪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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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開玩笑的啦

我也曾遇過有紅斑馬追上違規車輛並且攔停開單的
我換圖示了喔~目前正在服役的交通工具
alex0719 wrote:
去過上海你才知道什麼...(恕刪)

你很久沒去上海了吧?

資訊該更新啦 !!!


上海市區內從去年開始就禁止按喇巴了!!


在上海開車最氣人的是自行車和行人~完全不怕被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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