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例一開, 對很多人是好事, 相對的, 對很多人也是壞事. 不管你是不是管委會. 我也無法想像一個地下停車場, 一堆汽車後面都是機車, 互相刮來刮去的的樣子. 況且有網友有貼上判決書內容, 法官並非判可以停, 而是管委規約無照程序, 大家是不是想太多了. 樓主的標題似乎死事實不符, 過度解釋.
同樣一件事放在家居版和放在機車版, 就會有兩種結論了, 真的很好笑. 要不是這一篇上首頁, 我還真的不知道 01 是一堆取暖文, 還是是非不分的.
首先從法規上來看,主管社區事務的法條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第四項與第六項 名詞解釋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就已經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約定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的情況,你是要怎麼主張機車得以進入地下室啦
我在另一篇文章已經說過了 管委會管不到你停車格裡面的東西
但是社區決議可以禁止機車通過停車格以外的所有停車場路面 這是出自公寓大廈第9條的規定
要嘛你就原力移過去 要嘛你就卡車載進去 不然就搬離社區 老是講說自己有通行權通行權
公設你有出錢又怎樣? 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也有出錢阿 多數人認同禁止通行機車的情況下
請先從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提案修正規定開始!
除非你要跟我講說地下室停車格以外的部位是屬於約定共用部位 但是這樣又牴觸第七條 根本就不能夠約定共用阿
這個案例會告贏的原因或許是該社區根本沒有通過機車禁止進入停車場的社區決議(比方說是屬於汽機車混停的停車場)
這樣子當然要停在自己的停車格上面管委會是管不到的 因為非屬共用停車格 無法以第9條約定之
而且社區本來就沒有裁罰權 罰單係屬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