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從法律面看來, 這貨車司機與他的公司
惹上大麻煩了, 至少肇事逃逸這一條免不了, 其次
這機車朋友若後續花費醫療費, 貨車司機與他的公
司恐怕要負擔很大的一個比例, 若機車朋友有
好的律師朋友的話
這個畫面證據幾乎讓事情一番兩瞪眼, 法律上,
車禍事故幾乎沒有絕對一方對與錯, 因為真實
生活經驗來說, 我們都知道兩方只要都是謹慎
狀態, 就可以 "應避免,而避免", 反之, 兩方
只要有一方沒恍神, 事故通常可以避開! 以此
邏輯, 法官常用 "錯誤比例" 來判決雙方, 而非
簡單的是與非, 因為確實雙方都違背 "應避免,
而沒有避免" 的事實
再者, 馬路上講究路權, 但是路權卻有非常
複雜的組成, 此事上, 對貨車不利的事實至少有:
1. 前面車(機車)有路權,該機車正當行使於
慢車道 2. 後面車(貨車)應負與前車保持車距
的責任
總之, 開車上路, 就完完全全是法律行為,
台灣人, 還是有太多人不懂得謹慎開車的道理,
不論大車小車 ....
這只是標準的,違規成習慣,造成的車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在機車有權行駛的車道,不管是機車和機車之間、機車和四輪以上汽車,同車道並行,都己違規
超車時,要前方車允讓,否則違規
超車時,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也是違規
如果,還有搞不清楚機車有權行駛哪些車道的網友
先把您的駕照撕掉,交通規則讀熟了,再來重考,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