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yking wrote:
我記得依路權觀念,直行車應當要讓給車身已過之轉彎車吧,樓主肇責比例可能較大喔。...(恕刪)
沒,上次有人說,已經修文了,
不會管什麼車身過多少的問題,
直行車擁有100%的路權,
不過,建議.......樓主可以不要把行車記錄器給警察,
感覺上,不看行車記錄器的影片內容,
轉彎車是要付100%的責任,
但,如果看了行車記錄器內容........感覺..各錯一半...
說實在的,應該是樓主一時失神了的問題,
雖然是轉彎車有錯~
應該是97年已經修文了,沒所謂轉彎車身過多少的問題,路權決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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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
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
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
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
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
歸屬爭議不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