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過失(受限於罪刑法定原則),過失須明文規定
第 14 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所以刑法上的過失種類只限2種,
(1)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通常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是適用在駕駛者有違反交規法規情形,但很多人都認為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是大部份駕駛者都認為小違規不是違規,久而久之就認為是合法的),所以都認法院是拿應注意而未注意亂判,其實注意看一判決書的全文,法官通常會引用違反交通法規的條號及內容。
2.民事上的過失並無明確定義,因民法不同刑法,而且可以類推適用,但就法院判決來看,民事的過失會有下列種類,就看法官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應適用何種過失,通常依駕駛人的職業、能力會有不同適用:
(1)無過失責任:無論行為人有無過失。
(2)重大過失責任:行為人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
(3)具體輕過失:行為人違反自己注意義務。
(4)抽象輕過失:行為人違反善良管理人責任。
如果自己有違規,那在民事上就符合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如果自己沒有任何違規(無肇事原因)那就僅違反抽象輕過失(因為社會期待用路人不發生車禍)。
Shawn.com wrote:
車禍雙方只要都在行進狀態就不會有任何一方是100%肇責
因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東西...(恕刪)
那是調解委員會上
為了讓大家能調解成功
才希望大家各退一步
你如果覺得自己沒有錯
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你可以在調解委員會上不和解
到法庭請法官判
沒有什麼行進中就不會有任何一方是100%肇責這種理論
你如果確信自己完全沒有錯
且連科學證據都站的住腳
你可以到法庭請法官裁決
法官要判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也得要證據顯示你有辦法在車禍時注意
正常法官不會在證據全擺在眼前時
完全沒立場還硬要判你"過失"
那法律還講什麼"求證"
行進中肇責100%的案例不少
不要再亂聽網路上一些人的說法
很多人是自己有問題不承認
上網以自己立場就說法官判決不公
你看很多po影片上來取暖的人
往往自己有問題而不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