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為超車道] 已有明確結論和作法,直接看5到7頁

CCL wrote:
確實很難, 後車無法舉證前車車速,
相同的, 前車也無法舉證後車車速,
唯有大家互相, 你比我快, 我設法讓你先過, 或有空間好超車,
我比你快, 也請你能讓一下, 不管是讓道, 或製造出空檔.


可是該法條並沒有談到車速,僅針對前後車的關係行為列出條例罰款耶。
這樣是否就不需要舉證當下兩車的車速?



以下應該是很常發生的狀況...

前車當時已經表速140了(好比前陣子想要舉發國光號的那台三菱),而
該車主OS:我都已經140了,想超車的話...哼...自己憑本事超吧!

後車車主:前面那台車是在龜什麼...才時速100不到耶? 是怕跌倒嗎??於是閃
燈示意前車讓道...想當然爾...前車無動於衷,於是後車不得已切換到中間車
道...


再以下是本人親身經歷...
這時剛好兩車道中間有一掉落物(大車的破胎皮),後車(我)所幸當下沒有立
即拉回超車道導致失控,否則我可能會往該車車尾撞過去,卻只能殘殘往那
胎皮開去,瞬時撞上那塊胎皮...後續就不多說...
算我倒楣了,因為我違法右側超車,但是我也不願意啊。


實在不想針對這種議題多發言,可是我想提醒那些堅持不讓道的車主,一個
幾秒鐘就可以完成的變換車道動作,非得搞得大家都陷於危險狀態嗎?
還要大家在這邊浪費這麼多時間,費時解釋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開車遇到塞車已經夠累了...
沒塞車的時候也要這麼累嗎?

會想要讓後方的車從你的右方超車,是很不道德的事,即使你並沒有超速。



nxwo wrote:
前車不讓-
1.原則:一律處罰(佔用超車道)
2.例外:未阻塞車流(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超車-
1.原則:前車未避讓可逕行舉發
2.例外: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 你搞錯了! 前面不是討論過母法子法了嗎?

前車不讓-
1.原則:一律處罰(佔用超車道)
2.無例外,一定開罰
3.加重處罰:阻塞車流(前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超車-
1.原則:前車未避讓可逕行舉發
2.無例外

若前車超速:警察單位舉發
若後車超樹:警察單位舉發
若前車未達最高速限:加重處罰 6000~12000


簡單講:『法律就是要你讓』 『讓就沒事』



為何法律這樣規定??
因為要以大眾利益為主
道路的資源有限
不可因為少數用路人,阻礙整體的交通
車道就這麼小
前車死都不讓,那大家怎麼用路??

至於其他違規:超速,蛇行,改裝,未繫安全帶......
違規多少罰多少
但沒有因此『喪失路權』

leodevico wrote:
可是該法條並沒有談到車速,僅針對前後車的關係行為列出條例罰款耶。
這樣是否就不需要舉證當下兩車的車速?
...(恕刪)



正確!!

不需舉證車速,只要證明:

1. 已示意超車
2. 車前路況無障礙
3.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就已經完整構成違法事實

跟車速無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有人可能會疑惑: 樓主是在贊成大家超速??

我想你誤會了

我也討厭超速。 不! 應該說, 我很厭惡『嚴重超速』的人
那真的是拿自己和別人的生命開玩笑


但請問各位,這邊誰沒有曾經超速個10公里的?
10公里的超速,無傷大雅

卻被部分人士,妖魔化,好像人神共憤般

最後還拿來,當做『擋住超車道不讓』的理由

這樣對嗎??


我這篇,只是簡單的就『法律面』和『道理面』探討

1. 佔據超車道,違法
2. 害人右側超車,沒道德,可能會造成他人生命危險
3. 擋住後面一堆人,沒品!
4. 造成交通壅塞,嚴重影響公眾利益,還自以為是,無知!

omio wrote:
轉彎車讓直行車,是指同樣擁有路權下

紅燈的人,哪有闖過路口的路權??


呵呵,難道超速的人就有超速的權力?依你上面說的反而複雜了吧

闖紅燈和超速都是違法這很簡單吧


nxwo wrote:
2.例外:未阻塞車流(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不成立啊,有人主張的是開150、200你也要讓,沒能讓他開到150就是造成法條定義的堵塞,既然堵塞就要讓啊,跟後車是不是以最高速限行駛無關


Arch.Gabriel wrote:
呵呵,難道超速的人就有超速的權力?依你上面說的反而複雜了吧

闖紅燈和超速都是違法這很簡單吧


那反問你

難道超速的人,有『喪失路權』

因為他沒有路權了,所有人都可以撞他了??



你舉闖紅燈的直行車,可以去撞綠燈的轉彎車
然後說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你去問問網友,這樣的舉例對嗎?



很簡單的事情,不需搞的複雜


超速,超多少罰多少
輕微超速,並沒有喪失路權,也沒有喪失超車的權力



法律也明確規定:『別人要超車』『沒正當理由』『前方沒障礙』『一定要讓』
不管你擋人的車,是龜車,是超速....『都要讓!!!』
Arch.Gabriel wrote:
這個不成立啊,有人主張的是開150、200你也要讓,沒能讓他開到150就是造成法條定義的堵塞,既然堵塞就要讓啊,跟後車是不是以最高速限行駛無關


錯!!

這不是『誰』主張

這是『法律白紙黑字』寫的
如果你可以證明法條裡面有但書,寫著超速150時,前車可以不讓
那我就會改口


你要辯論,請回那兩棟大樓

我只不想無聊跟人耍嘴皮
我只想告訴大家,法律面,道理面,實際面

我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omio wrote:
正確!!

不需舉證車速,只要證明:

1. 已示意超車
2. 車前路況無障礙
3.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就已經完整構成違法事實

跟車速無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總以為拿這種人沒轍...那大夥或許知道該怎麼做了...

只是很好奇...國道上有1200的最低罰鍰??不都是3000起跳??

omio wrote:
難道超速的人,有『喪失路權』

因為他沒有路權了,所有人都可以撞他了??


呵呵,看吧,越來越複雜了,你難道沒想過,如果我們強調的價值是不超速、不闖紅燈,就不需要越想越多。

可惜很多人想的不是"我如果不違法就好了",而是"雖然我違法,但是我要怎麼解釋我擁有的各種權利",於是像我們這種不會各種法律術語的一般人,只能接受你說的這種別人超速要讓他,但闖紅燈不用讓,當然,我知道你有各種理論可以支持這個結果,但那是遇到我,如果是別人,你又有把握說的過他?

於是,台灣的法律環境變成違不違法不是重點,大家都在想怎麼解釋就好


omio wrote:
你可以證明法條裡面有但書,寫著超速150時...


這個和另一篇的法律沒說不能加塑化劑還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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