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酒駕撞 反被告和求償 頭痛中 請網友提供建議(已開庭,補上初判表 內政部和法務部的回信)


dennis10 wrote:
謝謝您的建議我會參考...(恕刪)


只能說辛苦了!
這篇真是反酒駕的最好借鏡啊...

紹興師爺 wrote:
這個你可以問檢察官或法官是否有現場勘驗的需要?
曾經有個case,本來公車司機好像被起訴過失傷害
後來法官到現場勘驗
發現那個路段在公車上的後照鏡死角根本看不到被撞的機車
於是就判公車司機無罪

恕刪)


謝謝師爺的建議
我會開始收集現場的環境證據的
也會對警方和檢察官提出現場勘驗的要求
希望他們可以同意

我先補一張簡單畫的示意圖吧


fluka wrote:
這樓的文章已有相當數...(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
我也很希望可以和解

但在被對方獅子大開口和敲竹槓後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蠻難的了
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我找到自己酒駕,告對方過失傷害,最後無罪的判決了!酒駕人很賤,竟然又上訴,幸好二審還是維持無罪判決,
你可以考慮在狀紙中引用一審和二審判決,萬一檢察官或法官想幫你,他們又沒時間找資料,引用現成的判決可以省掉他們很多時間心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甲○○於飲酒後,仍騎乘車號ARP-489 號
重型機車(下稱李車),沿臺北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進,遂於行至上開路口時,遭避煞不及之蘇車撞及而人車倒
地,甲○○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腓骨、股骨骨折、
腹部頓挫傷、左側肋骨骨折合併血胸之傷害.....(後面法官有查明是酒駕人自己先滑倒,似乎撞的比你的case嚴重還是告不成)

又按汽車駕駛人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
不可預知之他方參與交通者之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九一號判例可資參
照。是交通安全規則所由訂立之本旨,乃繫之於交通路權
優先之概念,並非在任何情況之交通動線,左方車之路權
永遠須退縮至右方車之後,仍應視道路實際之號誌狀況及
動線之劃分以定之(法官似乎認為交通規則只是參考,路權要個案認定才準)。
......

可知本件係告訴人機車煞車不及,撞上被告之汽車
,非如起訴書所稱告訴人機車遭避煞不及之汽車撞及
而人車倒地。(跟你的case好像,不過檢察官也太混了,沒有查明是否酒駕人先滑倒就亂起訴)......

至93年10月27日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鑑定意見
書及93年12月13日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
會鑑定覆議意見書,雖均認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
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同為
肇事原因;惟如前述,本件因被告車輛行至上開交岔
路口時,告訴人之車輛尚未進入交岔路口,是告訴人
之車輛雖為右方車,然被告之車輛已因先進入交岔路
口而取得先行之路權,對於通過車輛行進及禮讓之次
序,自應以上開路權概念予以認定,始為合理,前開
鑑定及覆議內容既未就上開證據詳加斟酌,自難遽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很官僚,竟然認定同為
肇事原因,幸好法官很有Guts不鳥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鑑定意見)
......

綜上,本件被告係以慢速經過肇事路口,而告訴人甲○○
因飲酒所引起之生理作用確已達無法正常辨識車前狀況及
操控汽車機械,而不能安全駕駛等情,業如前述;顯見告
訴人於途經本件肇事路口時,未注意被告車輛已先行進入
路口中心線而享有路權,且未減速慢行注意來往車輛,即
從敬業一路口竄出,被告當時時速甚慢(不覺得以上跟你的case很像嗎?),且於進入路口時
已減速並注意左右來車之情形下,實難就告訴人突然自其
右側竄出之行為為防範之措施。是公訴人認被告未注意車
前狀況之過失,應有誤會,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並無過
失,應堪認定,公訴意旨無足採為論罪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
....
可知本件係告訴人機車煞車不及,撞上被告之汽車,
非如起訴書所稱告訴人機車遭避煞不及之汽車撞及而人車
倒地。(檢察官也太混了,沒有查明是否酒駕人先滑倒就亂起訴,幸好你有監視器畫面)

原審予以詳查,認被告罪證不足,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
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認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
認有傳喚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到庭說明必要,惟查以,
車輛事故鑑定機關所為鑑定報告,僅係供法院認定犯罪事實
有無之參考,本院並不受其限制,且依兩次鑑定報告內容均
未審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被告汽車已過樂群二路及
敬業一路口中心線,而告訴人機車尚未過該路口中心線,被
告之汽車始遭告訴人機車撞擊之過程,被告依交通規則應已
取得優先路權,實無鑑定報告內容所言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
行之適用,本院認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並無傳訊鑑定委員到
庭做說明必要。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二審法官也是認為車輛事故鑑定機關所為鑑定報告只是參考)

sean_wei wrote:
只能說辛苦了!這篇真...(恕刪)


謝謝您的鼓勵
也希望我這邊一切順利喽

紹興師爺 wrote:
我找到自己酒駕,告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恕刪)


WOW
師爺您真是太優秀了
這真的是一場及時雨啊~~
小弟真的銘謝在心

我才剛從交通隊回來
提交證據等等
真的是超累的
但看到您的文章又振奮起來

感謝您的分享
真是幫了很大的忙~~
dennis10 wrote:
我才剛從交通隊回來
提交證據等等
真的是超累的
但看到您的文章又振奮起來


想看或列印判決全文可以去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一審判決就選 台北地方法院 查詢94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二審判決就選 台灣高等法院 查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

這個一二審判決不是讓你自己看爽的,是要到地檢署或法院主張
因為檢察官和法官很忙,不一定知道有這兩個類似判決可參考
更可能不知道判決裡面還引用一個最高法院的有力判例,用來適用酒駕者惡人先告狀
看你是要寫在狀紙或唸出來讓書記官key在筆錄
或者你直接印出來直接給檢察官或法官

判決裡面對你有利的點:
1.路權應視道路實際之號誌狀況及動線之劃分以定之(不是什麼方向的車路權就一定優先)
2.車輛事故鑑定機關所為鑑定報告,僅係供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有無之參考,法院並不受其限制(法院可以不鳥鑑定報告)
3.對於不可預知之他方參與交通者之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九一號判例(不須對酒駕者負責)



紹興師爺 wrote:
想看或列印判決全文可以去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一審判決就選 台北地方法院 查詢94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二審判決就選 台灣高等法院 查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恕刪)


謝謝紹興師爺的分亨....

紹興師爺 wrote:
我找到自己酒駕,告對...(恕刪)


師爺真的是很熱心
這邊文章我也要收藏起來

樓主加油
不過我看肇事地點在一個轉彎的不遠處
只是不知道轉彎處離停車場出口有多遠?
這也許是一個可以著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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