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derson wrote:
今天真的是有夠誇張
我很佩服這塊島上的大多數駕駛人,甘願在龜車後也不願意閃個大燈任憑他們囂張...(恕刪)
交給警察來處理吧,他違規是他的事,不代表後面的人也要跟著違規吧。
我是看不懂怎樣才算是"連續密集"啦,但麻煩能免則免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33條,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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