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在頭條新聞的後面而已,記者採訪警察他們說法是測速槍是用瞬間加速度,
但我只是一般的轎車而已不是超跑,怎麼可能瞬間加速度可能短短幾秒就從100公里直接到達148公里
然後又從148公里馬上煞到100公里,行車紀錄器影片上也很明顯看的出來不可能
希望國道警察跟監理站之後可以環我個清白...
也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了!!不然真的很冤枉
....
u31158 wrote:
很可怕的是.一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認證.就能"證明"
他們的測速器狠準.
還好樓主有行車紀錄器的畫面能佐證....(恕刪)
報載國道公路警察局取締國光客運大客車超速,其測速器嚴重誤差,讓無辜司機吃上紅單一事,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如下 wrote:
各警察機關目前使用之測速器材,可分為雷達、雷射、感應式線圈等三大類。其中雷達、雷射器材,已訂有國家檢定標準,感應式線圈測速器材則尚未有國家檢定標準,因此,各單位使用測速器材,訂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未訂定國家標準者,以生產國或國際相關標準實驗室檢驗合格認證之模式辦理,倘未取得檢驗相關認證,即不得使用,以保障機器本身之可信度。
雖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其適法性及準確性並無問題,公信力亦無疑義,惟為符合時代潮流及顧及民眾感受,警政署於97年1月17日通報各警察機關暫停使用,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國家檢定標準後,再行研議使用。因此,目前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已停用,各警察機關現所使用之雷達及雷射設備,均須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始能使用。
一般警用測速儀器均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無法拆解,員警無法調整所謂「誤差值」10%,或故意灌水提高誤差情形。至報載有10%的寬容值,應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員警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係基於員警在執行測速勤務時,因體諒駕駛人在踩油門時,其敏感度如太高者,容易超速。因此在實務執勤時,有10公里的寬容值,即如開車時之最高速限為100公里,如無其他狀況,員警大部分在110公里以下不會開舉發單,但如開舉發單也沒有違反法令規定,因現行規定係「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現所有警察機關使用中之測速儀器均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均有國家標準。另國光客運所裝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其適法性及準確性為何,非警察機關所能判斷。本件報載誤差案例,應屬個案,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測速器具,非經檢定合格,不得使用,並加強維修保固工作,以確保其適法性及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