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國道6號)沒超速卻被開罰單??

今日下午時候已有東森記者來採訪我,已經在今晚晚間新聞撥出了
而且在頭條新聞的後面而已,記者採訪警察他們說法是測速槍是用瞬間加速度,
但我只是一般的轎車而已不是超跑,怎麼可能瞬間加速度可能短短幾秒就從100公里直接到達148公里
然後又從148公里馬上煞到100公里,行車紀錄器影片上也很明顯看的出來不可能
希望國道警察跟監理站之後可以環我個清白...
也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了!!不然真的很冤枉 ....
這......能承認嗎?認了就是偽造文書,不止本身有事連帶長官也下水.只能硬著頭皮蠻幹,看能不能凹過去,此樓蓋高一點,繼續追下去就現形了,加油!
這......能承認嗎?認了就是偽造文書,不止本身有事連帶長官也下水.只能硬著頭皮蠻幹,看能不能凹過去.此樓蓋高一點,繼續追下去就現形了,加油!
應該可以到裁決所提出異議
把事證錄影帶交給裁決所去判斷
最後由交通法庭裁決,

煙銅管 wrote:
應該可以到裁決所提出異議
把事證錄影帶交給裁決所去判斷
最後由交通法庭裁決,


問題是...明明就是素質不高的員警造成這些問題,卻要我們善良百姓去跑這些流程,大家真的都不是沒事做,跟他們閒閒去做這些事,唉...真不敢想像自己如果遇到了這些事,應該會煩死了!

不知有沒有神人可以提供,東森新聞這個報導的連結....

樓主,應該去找民代來向員警施壓會比記者採訪用有效..



nmhjk77777 wrote:
今天看到這篇新聞了....警方是說測速器沒問題,而且是之前測到這快的. 車主才減速的...影片時間高達兩分鐘...阿是多久之前測到的阿...果然是官方說法...先打死不認就對了


樓主影片開始到通過警車共37秒

37秒可以跑多遠?

100KM/H的話, 1027公尺
148KM/H的話, 1521公尺

雷射槍有辦法打這麼遠嗎?
警方測速不是沒有錯過,
之前才有一個新聞, March測到190km/h, 警察也堅持測速器沒問題
但後來法官也撤單了
u31158 wrote:
很可怕的是.一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認證.就能"證明"

他們的測速器狠準.

還好樓主有行車紀錄器的畫面能佐證....(恕刪)


把責任推給機器,反正機器不會自己跳出來申冤
這是警政署避重就輕的說法, 完全不提人為操作的誤差
http://www.hpb.gov.tw/files/16-1000-261.php

報載國道公路警察局取締國光客運大客車超速,其測速器嚴重誤差,讓無辜司機吃上紅單一事,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如下 wrote:
各警察機關目前使用之測速器材,可分為雷達、雷射、感應式線圈等三大類。其中雷達、雷射器材,已訂有國家檢定標準,感應式線圈測速器材則尚未有國家檢定標準,因此,各單位使用測速器材,訂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未訂定國家標準者,以生產國或國際相關標準實驗室檢驗合格認證之模式辦理,倘未取得檢驗相關認證,即不得使用,以保障機器本身之可信度。
雖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其適法性及準確性並無問題,公信力亦無疑義,惟為符合時代潮流及顧及民眾感受,警政署於97年1月17日通報各警察機關暫停使用,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國家檢定標準後,再行研議使用。因此,目前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已停用,各警察機關現所使用之雷達及雷射設備,均須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始能使用。
一般警用測速儀器均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無法拆解,員警無法調整所謂「誤差值」10%,或故意灌水提高誤差情形。至報載有10%的寬容值,應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員警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係基於員警在執行測速勤務時,因體諒駕駛人在踩油門時,其敏感度如太高者,容易超速。因此在實務執勤時,有10公里的寬容值,即如開車時之最高速限為100公里,如無其他狀況,員警大部分在110公里以下不會開舉發單,但如開舉發單也沒有違反法令規定,因現行規定係「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現所有警察機關使用中之測速儀器均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均有國家標準。另國光客運所裝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其適法性及準確性為何,非警察機關所能判斷。本件報載誤差案例,應屬個案,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測速器具,非經檢定合格,不得使用,並加強維修保固工作,以確保其適法性及準確性。


機器的誤差, 依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3.7項:雷射測速儀之各項檢定公差
(3)速率偵測準確度:+2km/h,-3km/h。」,有該局97年11月26日公警二交字第0970273144號函一份在卷可稽。
警察單位亦不否認雷射測速槍有「+2km/h、-3km/h」之誤差

然而, 機器是人在操作的, 機器的誤差只有+2到 -3,實際車速為93.6 - 97.2km, 和測到的車速148km, 相差 40-50km 這麼大
相差這麼多, 是人為操作時產生Slip effect所造成的, 不是機器的誤差
Slip effect的詳細說明請見上方42 樓

任何測量儀器,測量時,本身自己一定不能移動
強風吹動機器, 會造成機器移動
手持機器, 手的抖動也造成機器移動

如果用機器去追車, 機器本身也在移動, 機器本身的位移, 若放大到幾百公尺之外的車輛, 就成了一個巨大的數字


大頭Boy wrote:
今日下午時候已有東森...(恕刪)


警察本著開了就開了

有本事去申請裁決吧

現在風頭上,要警察認錯,大家都懲處
【 彰小孩】
以下是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18/2973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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