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z1991 wrote:
各位大大,因家父已去世,家中剩我與奶奶(叔叔偶爾回來),差一台機車使用真的很不便(奶奶也要騎車去買菜),現在我蠟燭兩頭燒,要買過也無力負擔,除了告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找到車子嗎...
警察局去過了,警察說我借他的要告他侵佔我會變污告,小弟才22歲也沒遇過任何法律上的事,現在也不知到該如何是好.........(恕刪)
大大你好,請你去記下那位員警的編號。他只是想少一事是一事。令堂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占罪。
以下是侵占罪條文: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8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有這樣的母親,你沒有需要承擔下來。這不是一個母親應該有的行為。如果他是請求你借他,那還說的過去。就這樣人間蒸發、避而不見,這完全不合理。別管別人說什麼輪迴報應,那是你個人的資產,這是你的權益。要拿回來只有請公權力介入一途了。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