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被媽媽借走,人找不到。

Winz1991 wrote:
各位大大,因家父已去世,家中剩我與奶奶(叔叔偶爾回來),差一台機車使用真的很不便(奶奶也要騎車去買菜),現在我蠟燭兩頭燒,要買過也無力負擔,除了告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找到車子嗎...
警察局去過了,警察說我借他的要告他侵佔我會變污告,小弟才22歲也沒遇過任何法律上的事,現在也不知到該如何是好.........(恕刪)


大大你好,請你去記下那位員警的編號。他只是想少一事是一事。令堂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占罪。

以下是侵占罪條文: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8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有這樣的母親,你沒有需要承擔下來。這不是一個母親應該有的行為。如果他是請求你借他,那還說的過去。就這樣人間蒸發、避而不見,這完全不合理。別管別人說什麼輪迴報應,那是你個人的資產,這是你的權益。要拿回來只有請公權力介入一途了。加油!
車被媽媽借去 尚沒還...
沒還就沒還啊,你還要怎麼樣?還不就是媽媽騎走了而已.

她養你長大的金錢計可以買十部百部機車了,你還去跟她計較這個.



srwlife wrote:
每個人一出生就是不公...(恕刪)

找社工還得看符不符合條件,找慈濟?省省吧!假慈悲的尼姑,話說九點種吃完晚餐,還看到一群穿尼姑裝的尼姑在隔壁臭豆腐店吃臭豆腐。尼姑這麼晚還在外頭吃臭豆腐?!真是有點問題!

yanyu_911 wrote:
車被媽媽借去 尚沒還...(恕刪)

您非當事者,您怎麼知道養大樓主的錢都是他媽媽支付的?要是你媽媽跟生蛋一樣把你產下就不告而別,你會怎樣?還會這樣說?

yanyu_911 wrote:
車被媽媽借去 尚沒還...(恕刪)



第四頁,33樓。

麻煩看完再回文吧...

講孝道,讓自己兒女成這副德行,確定他是認這兒子還是借財工具?

這種情況哪天媽窮了來找兒子要求盡養老義務,法官也會判敗訴知道嗎? 笑話鄉民。

信用、承諾的實行可無關身分、地位!

sony-32v300a wrote:
集氣 算我一份...(恕刪)





集氣 也算我一份


麻煩接下來要回文的人,請先看一下81樓的回文,風涼話真的免了。


小弟看回覆看到都快吐血了...
cp175641 wrote:
講孝道,讓自己兒女成這副德行,確定他是認這兒子還是借財工具?

這種情況哪天媽窮了來找兒子要求盡養老義務,法官也會判敗訴知道嗎? 笑話鄉民。

信用、承諾的實行可無關身分、地位!...(恕刪)


完全認同!

沒有什麼絕對不能告自己的長輩。法律也已經做到告自己的家人只能提起自訴,就怕一訴諸公訴就無法和解和挽回讓遺憾發生。

天下有不是的父母,不是每個家庭都和大家一樣父慈母愛、兄友弟恭。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
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
意,為其構成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
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
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
法院41年臺非字第57號、68年臺上字第3146號判例意旨參照)。


真是看到聽到警察不受理就"見獵心喜",就慫恿人趕快去檢舉他
卻不知道自己講的到底是對還是錯

警察教你先寄存證信函是為了提升你可以拿出的證據,你有要請你媽媽還車,白紙黑字寫清楚
而非口說無憑

存證信函效力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2.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及防範未然的功用。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之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yanyu_911 wrote:
車被媽媽借去 尚沒還...(恕刪)



你是有沒有看完樓主全部的發言啊??亂放炮!!

還是說如果你有樓主這種媽,你會蓋黃金宮殿供養她??
或是就算沒錢,也要賣器官去買賓士讓她開???

天下媽媽都是好人?我給你一個曾聽過的現在進行式:

新竹橫山大肚,有位老婦人,年輕時,跟男友私奔,懷孕後被拋棄,
回家後跟相親的男人結了婚,生下的男孩,長大後當了鴨.後又生
一女孩,長大後的遭遇跟當了雞差不多---老婦人利用帶外孫的
機會,從小長期洗腦,只能認她這個阿婆,不要認自己的媽媽,但
又利用女兒想孫子的心,操控她去賺肉錢...

這老婦人在當地跟該鄉公所某位有婦之夫的課長通姦超過20年,
而她自己的老實懦弱男人,每個月辛苦工作,拿到薪水上繳後,只
能領不到2千元的零用錢,現在甚至被趕出他的房子,住在她在前
院蓋的幾乎像狗窩的小屋子內....

如果你有這種媽,你會如何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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