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阿叔 wrote:
不好意思!
請問這是真的嗎!
國道低於(各車道最低速限)要開罰!
何時會執行嗎!
不知您對此有何看法!
(勞煩您了!)
..(恕刪)
是指這個嗎?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只有最低速限各車道不同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在F-S-J車流分類, 為F車流
依 HCM分類, 為LOS A,LOS B, LOS C
依高管規則第6條, 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能超車, 則為車距 55m(含)以上
無論何種分類, 都是以"車距"多少為標準, 並非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壅塞"!

如圖 , LOS A,B,C 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以前後車距多少為分類的標準
依速限之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此,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何時適用何種速限,需視當時車流處於何種之車距而定
再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圖面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此並非但書,其直接規定 P → Q(最高速限110km ←→ 55m車距),可以推論出Q → P(55m車距←→最高速限110km)間接規定為真。
因此, 並非所有情況內側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要能"最高速限", 前方要有55m以上之車距才適用
綜合所有條文, 組合出以上的速限規定
法規是訂在那裏, 執不執法就要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