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 試駕肇事 撞死 Toyota 駕駛 再怎麼安全的車也不容許無知的駕駛上座


clc_am wrote:
很多人都說到路口要...(恕刪)


如果路口速限60km/hr, 就算是沒有減速造成的傷害也不會那樣嚴重, 現在有幾條線索, 影片, 撞擊後飛到一百公尺以外, 撞擊後到完成的時間差, 時速100km每秒鐘前進27m這些資訊, 可以知道當時BMW駕駛根本是嚴重超速在進行危險駕駛行為, 跟路權不路權沒有關係, 有人在路上危險駕駛, 你要怎樣閃躲?

aaronlin25 wrote:
...., 肇事,...(恕刪)



雙方都有責任,
一, 左轉車占用逆向車道, 責任55%~70%
二, 直行車應注意未注意, 或許可能超速, 責任 30%~45%
香港保濟丸 wrote:
但;今天那個路段的道路設計就是搭配市區的速度..包含路口的遮蔽物.視線死角..車道的寬度..紅綠燈的秒速等等
今天衝過來的是飛機那種速度..難道也是TOYOTA的錯 ?...(恕刪)

+1
我想TOYOTA駕駛轉彎時應該也有預估BMW的距離才轉的,沒想到BMW超快就接近,
大家想想在沒左轉燈的路口,每次左轉,對向車子在30~50公尺外我們就可以轉,
有人甚至對向車不到20公尺就轉,若對方時速超過100,車還沒轉過路口一定被撞,
這又是誰錯比較大?若要等到對向車道完全淨空,可能每次左轉都被後車按喇叭,

是不是以後所有路口都設左右轉號誌燈,大家都不要爭,全憑號誌指示走比較安全?

偉士牌修好囉 http://blog.xuite.net/home3360/ecrire
T牌轉彎前看見B牌還在遠處

天曉得他媽的才轉到一半就被撞了

難道以後過彎都必須加速甩尾嗎?



inconceivability wrote:
我個人認為絕不是單方...(恕刪)

JENF wrote:
我是覺得轉彎車轉彎習慣不好,
通常在沒左轉燈要左轉時,
不是該停在不影響對向車道的位置,
再由來車來判斷是否可以轉彎,
而不是直接侵犯對向車道,
再來判斷能不能轉彎。

何況左轉車尚未停在分隔島時,
視線應該是注意前方而非對向車道,
因為有A柱跟路樹等障礙物,
無法正確判斷對向車道來車,
等停好之後才能正確的判斷。
若沒把握就是等來車方向紅燈,
車輛停止後再左轉。

若這次對向車道只是台不超速的車,
但是非常接近20-30公尺,
也是會撞上。

防禦性駕駛只能靠自己...(恕刪)


完全認同 .
轉彎車轉彎的開車習慣不好,

就像停車在馬路邊下車,
從左方(向馬路中間方向下車)下車前,
一定要先看看
是否有車子從左後方接近,
確認沒有後, 才可以下車相同.

我自己則是要求家人,
除了駕駛者之外, 其他人100% 只能從馬路邊下車
除了駕駛者之外, 其他人100% 只能從馬路邊下車
除了駕駛者之外, 其他人100% 只能從馬路邊下車

防禦性駕駛只能靠自己

kinglan wrote:
這一則新聞我有看
影片中是toyota無知違規的駕駛在路口違規左轉
被直行的BMW撞上

直覺是BMW業務真倒霉...(恕刪)



該路口有禁止左轉嗎?有何證明T車違規左轉?
BMW超速不算違規嗎?
市區道路飆到一百多,已經不是一般交通違規,而是涉及公共安全罪的危險駕駛了
害得一家人家破人亡,還叫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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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_am wrote:
很多人都說到路口要請速..
請問一下..
今天我是直行車,我是綠燈,限速60..
到路口要減到什麼速度才OK??

那乾脆所有路口都閃黃燈好了..反正綠燈也沒路權


+1..........

這問題我也想過

乾脆都不要紅綠燈

看誰不減速 看誰車硬

sinonbull56 wrote:
T牌轉彎前看見B牌...(恕刪)

那是判斷力的問題
轉彎車是不能停下來一下,看清楚路況後再過馬路嗎?

所以我說不會是單方面的問題
肇事責任當然是轉彎車比較重,但是在市區開超過最高速限+60以上應該算危險駕駛了吧~
我覺得應該加重這方面刑責,就如同酒駕一樣。這些都是可以預防的,明明知道喝酒開車很高機率會引發意外,
還喝酒上路。我認為這有故意的成份了!同樣的在速限40的區域開車,你居然可以把速度拉到100KM以上。
這不是故意危險駕駛,甚麼叫做危險駕駛!?

所以我認為在民事訴訟方面:BMW當然責任較輕,可能對Toyota車主的賠償責任較輕。
但是依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法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佈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危險駕駛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跟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是罰則太輕。像這種有故意成分,應該比照縱火之類的罪
對應注意得注意卻不注意的駕駛,處以強制拘役附加罰鍰至少6個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才對~

甚或在危險駕駛又有導致他人受傷致死的情形,更應該加重相關刑責,如此才能遏止故意危險駕駛的歪風!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直行車與轉向車之間的路權,
在危險駕駛發生的同時,
就已經不能相提並論了哦!!

一般市區無線速標誌,
最高時速是40公里,

這是依路面曲度,長度,車道多寡而制定,
如果雙方都是正常速度行駛,
這場悲劇不會發生,

T車是有注意路口車況的哦,
但速度越快,則反應距離越長,反應時間越短,
尤其實正向來車,速度的判斷更差,
(所以大貨車才要加裝車頭警示燈)

依影片來看,
B車時速應該是破百了,
在市區道路開這速度,
轉彎車駕駛就算想禮讓都來不及禮讓,
超速60公里以上,
已經構成危險駕駛了,
(罰鍰6000~24000,吊扣牌照3個月,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還有其他刑責)

違規轉彎才600~1800罰鍰哦!!

這樣應該很清楚雙方的責任了吧!!
不要再扯甚麼直行車的絕對路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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