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為後牌照燈不亮,被開紅單的嗎?!

2246352754 wrote:
哈哈哈,你的邏輯真好笑,所以我也就不繼續回了,沒意義

我可沒說車牌燈不亮一定是要準備犯法的人,這是你腦補說的,我說的是
車牌燈沒亮是不是會導致後續辦案,或者追捕難度增加?難道不會增加嗎?還是車牌燈不亮後續辦案難度會降低?這不用討論了吧
難道在漆黑的環境,有沒有車牌燈路邊監視器拍到的車牌一樣清晰?

如果車牌燈能嚴格取締,那是不是就降低酒駕肇事車牌燈不亮逃逸後續辦案難度增加的機率?
如果車牌燈能嚴格取締,那是不是降低搶匪之類的人後續辦案難度?調閱沿途錄影機之類的

就跟嚴格取締酒駕路邊攔檢一樣,是不是能降低酒駕機率?

如果照你所說的,那搶匪也不用去調閱車牌紀錄了,反正都是贓車,是吧.(恕刪)


你可以去看一下我76樓,我沒酸警察喔!!
我只說樓主可以去申訴看看,合不合理,監理站過不過要樓主自己知道。
嚴格取締我有說不行嗎?我也同意啊!但什麼叫嚴格?什麼叫擾民?合不合哩,是否有依法行政,這才是要確認的地方,是你自己腦補喔!!

警察開單可以不依法行政直接引用法條開單這樣對嗎?人民申訴不能引法條,這問題才大吧!!!

另外,搶匪去調閱車牌紀錄幹嘛?我也幫你回答,這是你少打了自,把受詞打成主詞了!!
不要激動,大家都是為了社會好,但也希望社會祥和。
老是什麼正義魔人,
老是你就不會犯,
老是...

上面當官的,下面當民的無論那方面
老是在比誰的雞雞小,能進步嗎?
妖孽不用壞年冬,現在就一堆了.

錯就錯,一碼歸一碼,有問題就處理.
話說雞雞小,很驕傲嗎?
可以上網大書特書.
明明有裁量權卻不用
這句話還不叫酸嗎?可能我的理解有誤吧
我沒說人民不可引法條去申訴阿

我只說車牌燈不亮是很大的潛在危險因素而已,而不是像有些人說的是小事,不該罰,如此而已

billion wrote:
你可以去看一下我76...(恕刪)
billion wrote:
烏賊車檢舉是環保局不是警察局,警察只能要他去驗車,這似乎就是行政裁量權的例子


這個可能叫「事務管轄」,而不是行政裁量權。

回到主題:
有原則就有例外,有通例就有特例。
殺人也可以是無罪,但你要能證明是精神病或自衛。

同理,車輛的各類燈光在出車前,駕駛人有義務要確保是好的,
不幸被攔檢剛好又壞掉,你要能提出證明確實有保養或者正要送
修去。警察這時就可以行使行政裁量權,不罰你。

「摸乳十秒」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據此去摸他老婆看會不會無罪?
特例啊。

2246352754 wrote:
明明有裁量權卻不用
這句話還不叫酸嗎?可能我的理解有誤吧...我只說車牌燈不亮是很大的潛在危險因素而已,而不是像有些人說的是小事,不該罰,如此而已..(恕刪)


您怎的証明"明明有裁量權卻不用"這句話有"酸"的意思?
言語"酸"的解釋:"酸有嫉妒、見不得人好的意味 。"
我應該沒有見不得警察好的意味,也沒嫉妒警察有裁量權!!
"明明..卻"..在造句中,應該是有可惜/惋惜/難過/責備意味的用法!!但完全不符合"酸"的字義啊!!
潛在危險因素我也認同,但是不是小事應不是我們網路可以判定批判的,畢竟我們不是執法人員,我們提供樓主一些意見都是洽當的。
大家都是講理,也不喜歡犯法,針對樓主這問題,去掉攻擊、情緒性的字詞,說之以理,動之以情,讓人由心接受,不是更好嗎?
-------------------------------------------------------------------------------------------------
口語中的「酸」是指用指桑罵槐、反諷言語刺傷對方,因此衍生出「酸民」。據網友分享,在PTT的鄉民們,特別是八卦版的使用者,常被認為愛酸人。在新聞事件或針對特定人士,只要讓他們看不慣都能酸,發表冷嘲熱諷的文章,鄉民用語是「PH值很低」。
car888 wrote:
這個可能叫「事務管轄」,而不是行政裁量權。
回到主題:
有原則就有例外,有通例就有特例。
殺人也可以是無罪,但你要能證明是精神病或自衛。
同理,車輛的各類燈光在出車前,駕駛人有義務要確保是好的,
不幸被攔檢剛好又壞掉,你要能提出證明確實有保養或者正要送
修去。警察這時就可以行使行政裁量權,不罰你。
「摸乳十秒」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據此去摸他老婆看會不會無罪?
特例啊。


多謝您的指教,令人有所收獲!

解釋也合情合理,希望樓主可以吸收到。
我是半夜在高速公路上被後車錄影檢舉, 放心 價格不貴 900 左右 價格。

那顆燈因該很少人會去注意的一顆燈。

(((我當時是兩顆燈一起沒亮,半夜在高速公路上被檢舉⋯⋯⋯ 人參丫)))

lyjerry wrote:
前幾天遇臨檢被攔下...(恕刪)


更應該開阿

機車上任何一向配件壞或是不見 都要依法開單


你忘記有則新聞 汽車雨刷也被開單嗎



arlen0625 wrote:
一個牌照燈不亮,一...(恕刪)


永遠不變的大絕出現了--只會抓違停、欺負好人,怎麼不去抓通緝犯? ╮(╯▽╰)╭

不然你去修法好了,把憲法改成只有一條:你arlen0625說可以抓的才能抓、才犯法。你說好不好啊?

這種阻礙社會進步的思維,意思就是說要依照犯罪情節輕重來決定處理順序囉?那要是這社會上通緝犯一天抓不完,你家遭小偷就一天沒人去辦,很合理這樣 XDDDD

好,我明白了。要是我去檢調機關任職,一定把閣下申訴的案件壓到最後就是了 ( ̄∇ ̄)

你怎麼知道那位警察取締樓主的當下一定有其他更嚴重的違規行為要取締? 如果到處都相安無事、沒有其他違規情事,該員警一樣不能取締樓主就對了?神邏輯

billion wrote:
其實新聞報導若常看,就會知道飛車搶劫中,犯案人幾乎都是開/騎贓車去搶劫,牌照燈亮不亮有差嗎?
不過依據照您的回答,您一定是良好公民,一點法都不能犯,不然一定立刻能夠逮到。


其實若CSI常看,就知道牌照燈亮有沒有差。查得到車牌,就能查到車主資料,就能去查車牌有無報失,可以查嫌犯的活動範圍。

身為良好公民的要素之一就是:知恥。
大家都會做錯事,但是良好公民跟刁民的差異在:前者知道自己理虧,會默默承擔後果,並自我檢討;後者則是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是別人無聊來抓自己違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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