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簡單怎會有人有這麼多奇怪結論?
迴轉車迴轉前已確認可安全迴轉有負了注意義務
從當時迴轉中已有後車安全停等中既可證明
不然迴轉若沒注意
第一個撞的就是停等中的那台車不會是後面超車那一台
但他沒有發生所以停等時該機車還沒有超車或出現
而之後機車在未注意前方有迴轉車輛之道路動態
直接進行逆向超車超越停止中車輛以致撞擊迴轉車
若在相同情況若換做該車不是在迴轉是行人穿越道路
也一樣會發生相同事故
因為機車就是沒有注意到停等車前還有"狀況"
而對於迴轉車輛來說
他無法注意到已停等中之後又有車輛會無視於他逕行超車
這超出正常駕駛的應注意之能力範圍(視野受限與預期性)
而其注意重點在確認後車安全時就移往欲轉入道路車行方向(右)
當時也無來車自可安全進行迴轉
這時機車方向等於是該迴轉車要轉入車道的逆向出現
這同樣也無法合理預知逆向會有車輛行駛
而轉彎車車速必定不快這時注意到也無法停止就避免
表示該機車車速過快根本就沒有能避免事故的反應時間存在
因此這機車未注意行為才是事故主因
直行車跟轉彎車路權
不是單純兩分法就可以做極端解釋
個案中的相對環境與其他因素也同樣重要
不然就會像之前既有刻板映像大車賠小車
這錯誤百出過於簡化之結論出現
應該依據事實去找適用法條不是將法條直接套用到事實上
主體是事實不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