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一直糾結在搶黃燈 該煞車 該衝 反應時間零點幾秒 蝦毀的 不確定概念抓到 游小姐一絲絲 不利自己的說詞(啊我有看到他啊) ~~就大加攻擊(應注意未注意)完全無視 老三寶 紅燈 還大力催油門一咪咪過失的責任 遠大於 明顯故意我記得 司法的符號是 天秤 不能倒向一方 現在 明顯偏向某方
iijima_ai wrote:大家罵法官罵得很爽...(恕刪) 法律身為最後一道防線無關道德就應該只講事證若此案的判決為,過失傷害,拘役五十天易科罰金十五萬但不用負擔民事賠償那我支持法官判決但現在這種判決,誠如之前網友講的以後想自殺的、缺錢的不用燒炭了出來闖紅燈就好了這樣反而才是社會亂源吧
如果今天過路口時是綠燈, 走到一半變黃燈, 還沒到對向時, 己經變紅燈~~我想知道, 如果被撞了, 那要算誰的錯~~附加一下路段, 桃園市蘆興南路往同安街, 橫向是中正路!!有些時候, 公家機關的設計問題, 卻要人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