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1.被告搶黃燈
2.被告於法庭尚無盡力主張自身權益

但依造責比例而言(雖然經鑒定為無造責,但顯然法官不採信),也不該賠那麼多

結論:台灣還是寶島,但侏儸紀公園還沒倒。

小塏 wrote:
你也是遇到認真的小...(恕刪)


營業損失有計程車公會的保底

他無法舉證

就會直接判1680/日
強制險有200萬可賠,這位小姐應該不用付一毛錢。

不過心情上應該非常不爽~
所以一直糾結在搶黃燈 該煞車 該衝 反應時間零點幾秒 蝦毀的 不確定概念

抓到 游小姐一絲絲 不利自己的說詞(啊我有看到他啊) ~~就大加攻擊(應注意未注意)

完全無視 老三寶 紅燈 還大力催油門

一咪咪過失的責任 遠大於 明顯故意

我記得 司法的符號是 天秤 不能倒向一方 現在 明顯偏向某方

iijima_ai wrote:
大家罵法官罵得很爽...(恕刪)


法律身為最後一道防線

無關道德

就應該只講事證

若此案的判決為,過失傷害,拘役五十天

易科罰金十五萬

但不用負擔民事賠償

那我支持法官判決

但現在這種判決,誠如之前網友講的

以後想自殺的、缺錢的不用燒炭了

出來闖紅燈就好了

這樣反而才是社會亂源吧
建議事主表現有〞教化〞之可能,法官就會判無罪,台灣法律..............唉!
有看到違規還是建議煞車避開,,,,,,
踩個煞車也不過慢個幾秒鐘, 何苦跟違規者過不去呢,,,
判決書…又是媒體無恥觀者無腦。

一個不受稽核的單位,時間一久,弊病叢生。

如果今天過路口時是綠燈, 走到一半變黃燈, 還沒到對向時, 己經變紅燈~~
我想知道, 如果被撞了, 那要算誰的錯~~
附加一下路段, 桃園市蘆興南路往同安街, 橫向是中正路!!

有些時候, 公家機關的設計問題, 卻要人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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