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idian wrote:除非台灣有一條法律是校車停車接送學生的時候, 其他車輛也都要停車 (美國有這條)不然這個影片機車騎士完全無肇責, 結案 除非你把現有的法律念一百遍 不然訂新的法律你還是看不懂 ~
kkaajjss wrote:遇有行人穿越時 在這個案中你要注意是這句文字的意思就是指知情在有遇見行人的情況這是後面應暫停之前提對照畫面你覺得機車有沒有看到行人?若行人的速度與大客車位置無法讓機車察覺穿越線上"有行人"你的後續推論機車應"暫停"就不會成立因為機車沒遇到行人也就是見了也沒有應變時間那都不叫遇有行人也之所以法條寫的不是遇行人穿越線車輛就必須暫停它先寫"減速"第一動作後續遇有行人才是"應暫停"第二動作這是對應的兩個動作不是只有一個所以準確來說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就現實來說"沒有減速"才是機車沒做到之事至於個案來論機車先減速是否能暫停到不至於碰撞?就由人自由心證個人不認為"正常人"可以完全避免若不能完全避免就表示還有其他因素在左右這事件也就是大客車位置以及行人穿越的速度
jack0101 wrote:女學生用跑的 機車用衝的欸 ~反應遲鈍還不減速慢行 你說是不是三寶 ?擋住視線是機車自己造成的 速度愈慢沒人擋得住你的視線 ~ 你在鑽牛角行欲加之罪直接衝出來是要機車怎麼反應?看都沒看到是要怎麼反應?視線受阻也是大客車自主違停造成怎反變成機車責任?生理物理機械都有其極限但在你的欲加之罪預設立場邏輯中只有機車有責任它什麼情況都應該要辦到行人卻可以為所欲為什麼都不用顧慮這樣一點都不客觀反成為主觀以行人的主觀忽略該行人反應與視線也同樣受制於環境但只有機車要負要避免行人卻不用可以直接闖紅燈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個人認知問題你的擴張解釋並不在原本立法希望的範圍中
jack0101 wrote:除非你把現有的法律...(恕刪) 想來你只會背法條, 但你知道法律判決最講究的是因果嗎?無敵條款是吧, 那麼假車禍詐騙的人怎麼這麼笨, 不會挑斑馬線去詐騙? 反正怎樣都贏不是嗎, 幹嘛還笨到去賭車子有沒有行車紀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