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
機車經過斑馬線不減...(恕刪)


機車看不出來哪裡有錯?

那個無腦女學生只顧往前衝,希望這次被撞能讓她學到教訓

下次若是大貨車, 可能就變肉泥了...
jack0101 wrote:
雖然女學生闖紅燈 但是行人在斑馬線上的路權還是比較大 ~


一部亂停的交通車,路邊一堆為違停的車輛,一個沒有行人專用號誌的路口.....
機車錯?行人錯...?

DEUTZ FAHR wrote:
機車看不出來哪裡有錯?
那個無腦女學生只顧往前衝,希望這次被撞能讓她學到教訓
下次若是大貨車, 可能就變肉泥了...

前面法規貼了好幾遍 你還看不出來哪裡有錯 ?
meridian wrote:
除非台灣有一條法律是校車停車接送學生的時候, 其他車輛也都要停車 (美國有這條)
不然這個影片機車騎士完全無肇責, 結案

除非你把現有的法律念一百遍 不然訂新的法律你還是看不懂 ~
kkaajjss wrote:
遇有行人穿越時


在這個案中你要注意是這句
文字的意思就是指知情在有遇見行人的情況
這是後面應暫停之前提

對照畫面你覺得機車有沒有看到行人?
若行人的速度與大客車位置無法讓機車察覺穿越線上"有行人"
你的後續推論機車應"暫停"就不會成立
因為機車沒遇到行人
也就是見了也沒有應變時間那都不叫遇有行人
也之所以法條寫的不是遇行人穿越線車輛就必須暫停
它先寫"減速"第一動作後續遇有行人才是"應暫停"第二動作
這是對應的兩個動作不是只有一個

所以準確來說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就現實來說"沒有減速"才是機車沒做到之事
至於個案來論
機車先減速是否能暫停到不至於碰撞?
就由人自由心證
個人不認為"正常人"可以完全避免
若不能完全避免就表示還有其他因素在左右這事件
也就是大客車位置以及行人穿越的速度
jack0101 wrote:
女學生用跑的 機車用衝的欸 ~
反應遲鈍還不減速慢行 你說是不是三寶 ?
擋住視線是機車自己造成的 速度愈慢沒人擋得住你的視線 ~


你在鑽牛角行欲加之罪

直接衝出來是要機車怎麼反應?
看都沒看到是要怎麼反應?
視線受阻也是大客車自主違停造成怎反變成機車責任?
生理物理機械都有其極限
但在你的欲加之罪預設立場邏輯中
只有機車有責任它什麼情況都應該要辦到
行人卻可以為所欲為什麼都不用顧慮
這樣一點都不客觀反成為主觀以行人的主觀
忽略該行人反應與視線也同樣受制於環境
但只有機車要負要避免
行人卻不用可以直接闖紅燈
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個人認知問題
你的擴張解釋並不在原本立法希望的範圍中
樓主自己說的斑馬線左右沿申三公尺
都是行人行走的範圍
但樓主說的左右
是斑馬線向左右往外沿申3公尺
但法規應該是
從路緣往斑馬線沿申3公尺才對吧?
樓主自己103條有看清楚嗎?
jack0101 wrote:
除非你把現有的法律...(恕刪)

想來你只會背法條, 但你知道法律判決最講究的是因果嗎?

無敵條款是吧, 那麼假車禍詐騙的人怎麼這麼笨, 不會挑斑馬線去詐騙? 反正怎樣都贏不是嗎, 幹嘛還笨到去賭車子有沒有行車紀錄器??

jack0101 wrote:
前面法規貼了好幾遍...(恕刪)


前面法規貼好幾篇,七嘴八舌,誰對誰錯?

重點是我說的最後一句:

那個女學生下次照樣衝,運氣不好遇到大貨車,直接變肉泥,你還在跟誰爭對錯??
一件事情很多面
樓主只會想檢討機車騎士行為
或只會一再拿出103條出來為行人護航
那樓主如果是這學生
會像這學生這樣過馬路嗎?
不要只想用法條合理化行人的行為
這次是機車,那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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