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巧達 wrote:
小弟開車行駛閃黃燈路口
對方騎車行駛閃紅燈路口
在台灣, 所有路口都應該24小時紅綠燈管制
黃巧達 wrote:
後來去申請車禍鑑定之後
結果為
對方為肇事主因:無照駕駛、支線車輛未禮讓主線車輛、閃紅燈未停止禮讓閃黃燈先行、未依規定提前左轉
我方為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參考:校長撞死人
『車輛事故鑑定報告則顯示,羅婦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鍾車行經閃黃燈路口則沒減速並注意安全,是肇事次因。』
『被法院以過失致死罪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黃巧達 wrote:
小弟開車行駛閃黃燈路口
對方騎車行駛閃紅燈路口
黃巧達 wrote:
後來去申請車禍鑑定之後
結果為
對方為肇事主因:無照駕駛、支線車輛未禮讓主線車輛、閃紅燈未停止禮讓閃黃燈先行、未依規定提前左轉
我方為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