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更新今日收到新資訊,覺得有必要更新,此車已更換車牌,目前只聽說後四碼為0503,前三碼英文還不清楚,但車型車色未變更路上若碰到TOYOTA白色PRIUS,就算車牌號碼不同也要注意喔!原來是台中青果社的員工,看來也不是什麼有錢人,只是憤世嫉俗的可憐人而已
kayin0565 wrote:我去年也被檢舉一次...(恕刪) 能理解您的不爽~但,民眾檢舉違規只是提供相關的證據給予警方真正有權力可以舉發違規的才是警察警察依據檢舉資料必須有能力判定內容是否充分可以舉證違規的事實,然後才能予以舉發~所以,要怪,就要怪舉發的員警在作業上的不確實,未能確認檢舉資料的充分就舉發違規,進而造成您的申訴不便。kayin0565 wrote:該警員表示他們收到民眾檢舉就必須要受理,有變態成天在路上閒晃就是搞這種事, 員警受理是一回事,舉發又是一回事~這只是警察為辯駁自己不夠專業確實的舉發而有的推諉之詞。別射裡面 wrote:首先,你要知道,檢舉這種行為,是國家賦予民眾的權利而檢舉人並無公權力,也並非專業所以檢舉人只管檢舉就可以了 同意您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