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HighwayPoliceBureau/photos/a.223878757741875/1716442595152143/?type=3&theater



高速公路(包括 快速道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限行 最高速限小型車


///非意指 : 您可 得(讀音類似為德)~ 以最高速限之行車速率佔據 超車道///
///正確文意是: 您得(讀音/類似為曡)~ 以 最高速限之行車速率 通過///

非超車請勿長時間占用! 謝謝您~

PS : 非小型車 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是有考慮至大家用路安全喔~

例如 貨車 通常載運物品荷重較大,也因此相對不好操控~

///所以 內側僅開放(限行最高行車速率之小型車)!///
altairchou wrote:
如果車不多,才60應該很好超。如果車多,超了也開不了多快。
還是您的愛車跟我的老爺車一樣,慢下來了就很難再快上去了......XDXD
別那麼容易火,其實差沒幾分鐘的......
...(恕刪)

問題是
法規都有規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台車是在 『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行駛
是這一台車要換車道去"外側車道"
不是其它車全部都要換車道, 由右側超越繞過它?? 製造不必要的車流擾動

這種行為是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再加上《違反速限》

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是左側超越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還是左側超越
再依據高管規則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道在最左邊 , 這也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越"的可能

這台車佔用最左邊的內側車道, 迫使所有車都要 右側超越 ?
一台車換車道的簡單工作不做? 卻要勞駕所有的車, 全部變換車道的大工程 ?
法規是左側超越,相反的右側超越完全違反「內快外慢」的行車方向, 這樣製造了不必要的車流擾動 ?

有了不必要的車流擾動,整體車流當然堵塞, 又製造了沒有必要的堵塞

單一駕駛人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 本來就是不一致的。
當然,經典的囚徒困境, 基於人性的自私, 是一定會有此現象 (囚徒個體的自私/利己之理性利益選擇)
但不去改正 單一駕駛人 ? 卻要整體車流的所有人去配合它 ?

然後再搬出"慢慢開"比較好 ? 比較安全?
殊不知, 台灣國道的速限沒比國外高, 但是相反, 台灣國道的肇事率及死亡率, 比美國高, 比日本高, 更遠超過德國
103-105年國道A1類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統計
變換車道不當 佔 28.6%
未注意車前狀態 24.1%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7.4%
這些都和『路權』有關 , 卻毫不重視
反而,所謂的 『超速』 只佔了 3.0% ???

2013 年我國每十萬人口, 交通死亡人數為 13.2 人,南韓 10.1 人,2012 年美國為 10.7 人;
其他表列國家均在 10 人以下,如 2013 年日本為 4.0 人,英國為 2.7 人,德國為 4.1 人,香港為 1.8 人;2012 年法國為 5.8 人,義大利為 6.1 人,加拿大為 6.0 人,新加坡為 3.2 人

問題就不是車速 , 是位置的問題 , 是禮讓/尊重路權的問題

警政署出版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國際比較分析》,
其中103 年 A1 類交通事故件數按肇事原因(駕駛人因素)結構比
肇事原因最多為「未依規定讓車」 14.58%, 其次是 「違反號誌、標誌管制」10.11%
這兩項都和違反『路權』有關 , 其所佔比重是比「酒醉(後)駕駛失控」9.04% 還要高
「超速失控」這一項更只佔 4.12%

輕忽"路權"的態度, 可見一斑

並不能完全無視路權規定, 不能以為法規只有一條叫做"速限"? 以為速限合法就一切合法?


其實烏龜是被養大的,在台灣很少人叭叭和閃燈趕內龜,以造成牠們有非常舒適的生活環境生長進而成群結隊。昨天一路上只有我趕了5個內龜?哈哈。



您好棒棒 歸車都很乖 不飛快 挫賽車!

Kelly920925 wrote:
https://www...(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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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因網速LAGGY...我網速LAG了 所以回文內容有重覆

yan49516 wrote:
法規怎麼規定就怎麼辦,別讓自己吃上罰單而已


您好棒棒 歸車都不飛快 挫賽車!



104km/h 2018/9/16 15:45:59
.....................................................................................................


117km/h 2018/9/16 15:46:10

Mobile01: 本文作者因違反使用規範, 部分內容將不顯示
81km/h 2018/9/16 15:47:17


96km/h 2018/9/16 15:50:22


118km/h 2018/9/16 15:52:48

Mobile01: 本文作者因違反使用規範, 部分內容將不顯示
時速108km/h 2018/9/16 15:53:00

正常車流下(就沒幾台車..也能堵塞行車..)
Mobile01: 本文作者因違反使用規範, 部分內容將不顯示

長時歸內側者,本人一律視之為肉腳歸
[img]//attach2.mobile01.com/image/smile/35.gif" class="post-smile">

大家認為 這樣方式駕駛對於安全提升,真有幫助??

不會大幅增加用路人們 行車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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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罰單 給塞車...您要嘛?


內線豬永遠不知道自己是豬,丟去歐洲開一次高速公路就知道自己是多麼愚蠢又自私的駕駛觀念了!!!!
無論怎樣做任何事情都不應該影響別人

不管你用多少速度開在內車道,只要你後面有車逼近且你有機會切回中線時就應該讓開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符合法律不見得你有道德水準
foxconn360d wrote: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符合法律不見得你有道德水準


說精確 明白:
長時間佔內線 又不開快
完成超車動作
以致妨礙該路段車輛群行車

於速限110路段
持速 若未低於100
僅持速不符合最低開罰標準

並非 行為正確

採"自以為的最高速"...實際持速多少..並不絕對精確
(有機會讓出超車道)卻長時間佔據內車道,以致妨礙行車
確實已違反超車道使用規定

您歸內側 卻沒超車能力(為何要堵住大家共有的疏散通道)呢?

以下依時間順序貼圖:

用自以為的最高速 防堵通道

內側路隊長:

(我從來不想隨便冤枉人)
該車 其實也是後來才順序進入內側的
位處內側時間並 不是非常久
(至少四分鐘以上..直至我車下匝道依然位處內側)

只是他 不加速
應該 不全然刻意要防堵內側意思
只是他 不加速
沒意識 察覺後車群均已陸續離開內側超越他

自顧自地 悠哉駕駛

或沒發現路旁 早已側立 告示"爬坡路段請依速限行駛"


不超車 沒超車能量

您每車 各憑自我車速
就沒得準

因此 還請各用路人 適時安全返回中線以外車道~






當時其後方 車輛群No.2 及 No.3 都陸續駛離內車道
分別位處於中線及中外線車道

內側歸 依然執意擔當路隊長! 哇..可憐嚕..
foxconn360d wrote:
無論怎樣做任何事情都...(恕刪)

有達標準就不錯了啦,
這邊的人大都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
gtr86x wrote:
高速公路有速限的,所以只要按照表速開在速限110/100(速限視地區不同)

就構成連續超車的條件,可以一直開在內車道,符合內車道為超車道的概念...(恕刪)

您完全誤解了
並不是, 速限並非路權 ! 況且你的車速不是速限!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
變更為 "最高速限" 這面標誌 , 是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況且, 沒進入這個車道? 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何來"最高速限"多少的問題?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根本不存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能拿"不存在"的『最高速限』去侵入內側車道???? 這是前後時空不分?
再者,"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完全不是權利!
將"達到速限"說成是路權 ? 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 是義務(速限)和權利(路權)不分

連續超車的條件? 不知所云了? 超車要有二台車, 是比較車速!是相對車速! 不是一台車往前衝就叫做超車 ?
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 !
況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多55m, 不可能宣稱對55m外的車超車而擁有路權?

再者,無論您的車速跑多少? 都不稱為 "速限"
而且,"速限"不是路權,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完全不是權利! 如何能主張可以一直開在內車道?
完全不符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gtr86x wrote:
不同車輛實際速度不同,不是駕駛應該管的

頂多可以利用超速10公里以內免罰的空間,提速一下
...(恕刪)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該法律事實為"標誌", 依據何種標誌行駛!
和錶速/車速/GPS速/警方測速完全無關
"速限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 速限變更為多少, 用路人就無條件去遵守 根本不存在實際速度不同的問題

此處法規明文為『速限』最高速限 , 是對比於原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如果是不堵塞有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110km
若堵塞無55m車距,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60-110km

是速限 110←→110km 還是 速限 60←→110km 的差別
根本不是你的錶速和實際車速的差別, 8-1-3但書完全不是在說車速誤差! 說的是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

您寫錯文字了, 法規是 "速限" 不能變更為"速度"? 完全無關!
並不是 差不多先生 ! "速限"差不多是"速度"

無論您的車速跑多少? 都不稱為 "速限"那面標誌
8-1-3但書 說的是速限 ! 變更 速限 !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而且,"速限"不是路權,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完全不是權利! 如何能主張可以一直開在內車道?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gtr86x wrote:
剩下的,就請大家保持安全距離

至於超速的人,應該有自知之明,應該要更禮讓其他守法的人
...(恕刪)

是的,如果您知道"安全車距"?
應該知道
不離開就沒有 "安全車距"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一台車的車長平均4.7m+55m車距, 一台車就佔去59.7m約60m長的車道, 16 × 60m=960m
再多一台都不行, 不離開,硬要多一台變成17車 , 17台車擠在1km內,車距縮小為 53.8m ,此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擠進來第17台車, 車速依法降低為107km, 現在卻硬要110km還堅持不離開?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但這未保持安全車距,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並不能自己不離開佔用了車距? 還堅持要別人"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一台車的車長平均4.7m+55m車距, 一台車就佔去59.7m約60m長的車道)
一台車不超車又不離開, 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並不會因為車速110km,該車佔用的60m車道空間就不存在?就不是佔用???
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能夠用來超車? 當然沒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

須知, 法規給予您的路權,最多只有55m車距+車長 , 55m之外的車道, 並不是你的路權範圍, 並不是你的路權無遠弗界, 可以有特權超出55m一直行駛?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要離開,超車道密度才不會增加,不離開?車距必然縮小 ! 速限不是路權! 您的車速亦非"速限"

路權 在說就是 禮讓 ,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道要讓幹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 (而速限不是路權!) 無路權者有禮讓之義務 !
豈有 無路權佔用車道? 還要求擁有路權者禮讓 ?????

而速限無關路權, 路權最多55m, 超車後無論達到速限/未達速限/超過速限 , 都只有55m路權, 依法超車後全都要離開 !
超車後,任何車都要離開! 無關速限!
但書根本沒有說 "達到速限"就能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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