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訊】嚴重超速下修至超過40km/h、古董車管理納入,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VanK wrote:
古董車的標準是35...(恕刪)



35年的裕隆.......除了中正橋下的駕訓場之外還有人擁有嗎?..... 那車.....還能開阿????以前不就是因為問題太多到大家都寧可買外國牌子的車....裕隆35年前的車應該早就都報銷了吧!!!光排氣檢驗就過不了了吧!
罰則還是很輕,難怪大家都說要殺人只要坐上車去做就可以了,判的罪最輕…
還有最嚴重的交通問題不是酒駕,路上酒駕的是鳳毛麟角
最嚴重的其實是沒有人行道,跟著就是拿掉的人行道給了汽車在路邊停車!
給汽車駕駛最大的方便(隨便),其他人都去吃屎?
那些規劃的交通工程人員都該去吃屎…
-馬克- wrote:
行政院會於昨日通過由...(恕刪)
結論車不要買太好,罰金繳不完,政府完稅。
先進國家的法律是用腦和科學來制定的,台灣這種腦殘垃圾政府訂法律是不需要講求科學根據和理由...只要想著替自己找理由開脫轉移焦點就好
天天吃阿鈣 wrote:



這是個生雞蛋無...(恕刪)
我本來看是超過40就算超速

但是現在才理解原來是說 超過原本速限40km/h以上 算嚴重超速
基本上阿 很多地方的速限 根本就是不合理的低

現行60km才算嚴重超速 看起來還比較合理

不檢討不合理速限 不檢討道路設計 一味增加罰則
不是白癡是甚麼
RVP100F wrote:
罰則還是很輕,難怪大家都說要殺人只要坐上車去做就可以了,判的罪最輕…
還有最嚴重的交通問題不是酒駕,路上酒駕的是鳳毛麟角
最嚴重的其實是沒有人行道,跟著就是拿掉的人行道給了汽車在路邊停車!
給汽車駕駛最大的方便(隨便),其他人都去吃屎?那些規劃的交通工程人員都該去吃屎…


開車如果能撞死人當然也要負責任,修改的法規並沒有說撞死不用負責吧?
有事嗎?人家講東您看不懂卻講西?
修法又關人行道什麼事?
不針對酒駕修法就算了,您還能說酒駕鳳毛麟角?

如沒有嚇阻作用,若您改天遇到酒駕開車衝撞就不會這麼想了!
會酒駕的人始終沒有改變,自己看看立委、議員、代表不敢加重原因是什麼?

因為他們整天都得喝!不用應酬嗎?所以不敢加重!他們也不是每個人都有司機也不是24小時都有司機!
而壞習慣的人始終不會改變去坐計程車、或找人載!

這修法根本為了修法而修法,完全只有擾民的作用!





正文:

如果您遇到限速30公里而您未注意開70公里。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還不提以下的處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應該針對酒駕卻不針對反而擾民,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70就完蛋了!

罰則: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而未修法前嚴重超速是60公里,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90才完蛋,但合理多了。
再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一般市區開到時速90罰也是應該的(修法前嚴重超速60以上),但時速70就嚴重超速(修法後嚴重超速40公里以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根本是廢物修法!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改成4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罰款金額無感~
對於保時捷 法拉利天天在星巴克門口違停 公路上飆車又沒差
警察開單連一攤酒店費都不到
環保法條喜歡抄歐洲
罰款怎不抄~罰單照收入或車價

OmegaSho wrote:
要檢討的不是嚴重超...(恕刪)


終於有人了我, 台灣的道路速限,幾十年未修訂了吧..

把普通重型機車劃分為機慢車永遠限制40公里, 不管是市區,郊區,荒郊野外..這樣對嗎?
限速四十公里,全台灣2輪騎士幾乎全都中標,別躲在鍵盤上當聖人,這種速度連騎50cc的都超速!! 40+40就是嚴重超速,一堆人恐怕得被吊銷駕照騎腳踏車上班..

簡單來說,國庫缺錢,
根據統計,近3年每年都有舉發約6000件、車輛超速逾60公里,超速40公里至60公里更多達6萬件。國庫能進帳10倍的嚴重超速罰單,挖塞,真好賺

從空污法開始,強制淘汰老車,民怨起了又要出「老車專用車牌」
現在又來擾民,超速40就$24000+可能吊照,

要比照國外,那就比照德國啊,只要能超過60km的都能上國道,輕型機車應該也能騎得到60,然後內車道改成無限速,二輪四輪都開心!
山區30+40可能還好,機車道限速40,以前要達到100公里、要得到嚴重超速,要點天時地利人和,現在80公里..我看光Gogoro就準備接嚴重超速罰單了,人人都有機會。

根據統計,近3年每年都有舉發約6000件、車輛超速逾60公里,超速40公里至60公里更多達6萬件。國庫能進帳10倍的嚴重超速罰單,挖塞,老百姓口袋的錢...真的很好賺,
大車速限在高速公路好像都是90,開110還逼車的一堆,難道沒辦法取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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