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初判表一點法律效果都沒有,切記。
初判表裡面怎麼寫,完全沒有意義啦。
車禍鑑定法官有些會採納,有些不會採納,會要求第三方重新鑑定。
初判表就是垃圾,不要當聖旨。...(恕刪)
junsport1983 wrote:
支持一下交通條文專家併排大
車禍鑑定也是垃圾
所以這假設是恐龍法官,還是正常法官?
還是常態?
初步判定表是垃圾...
第三方鑑定也是垃圾...
那我今天走在路上只要有汽車機車經過我身旁,我就自摔
反正我就是要告你過失傷害啊...
什麼鑑定、判定都是參考用,有沒有責任也沒差
只需要有傷害,不需要肇責
我每天就玩這招就好了,反正現在的法官都是預設遇到恐龍級的
判定報告採不採納,有沒有罪,都用擲筊的...
mark0826 wrote:
所以這假設是恐龍法...(恕刪)
真不知道你的文字再衝什麼的
依法論法
首先初判表就真的是給法官參考 不是絕對的
第二,沒有人說第三鑑定沒有用
只是說這些證據是提供法官「參考」的 不是絕對的
這樣懂嗎
不要一直拘泥在這點
如果你一定要這麼想,那請問你個問題
初判表和鑑定如果兩個結論是不一致的
你要法官如何裁定?
再者 你說你要自摔 然後去告過失傷害
??????
這種要求我還是第一次聽說
自摔要告誰?告你旁邊的車輛?
對方又沒撞到你 那裡來的過失傷害?
還是你的意思是碰瓷那種?
故意跳到車前被撞,然後受傷?
當然可以啊,去告啊
發生交通事故,有傷亡的一方
依法是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這是法律給與傷者的權利啊
但最後法官是採信碰瓷人士的演技 還是其他事證就不一定了
簡單地說 提出告訴是傷者的權利(不管是碰瓷還是真的被撞)
但最後是不是真的有刑責,還是要看法官
這樣懂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