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得心證的理由中有一段寫到「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規定比照小型車」...(恕刪)
這是條件,
主要是這個法官認為單車道的涵義與交通部、警政署與公路總局所解釋的涵義不同,
所以罰的是在單車道與他車併行這條,
原法條是在民國57年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1.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路、橋樑、隧道、交岔路、平交道、單行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法官認為現在的單車道就是以前的單行道,所以裁罰。
但是這條並沒有排除機車,
也就是說機車這樣也違規,
汽車也好不到哪,因為照規定汽車也不能這樣超機車,
所以我才覺得這種檢舉案要越多越好,
看看是交通部對還是法官的堅持對,
要不然都是政府說的,要人民怎麼辦?
統神 wrote:
重點就是我之前被開...(恕刪)
好吧 原諒你不爬文
https://tw.news.yahoo.com/%E6%A9%9F%E8%BB%8A%E9%81%95%E8%A6%8F%E9%91%BD%E8%BB%8A%E7%B8%AB%E6%92%9E%E4%BA%86%E8%82%87%E9%80%83-%E7%96%91%E4%BE%BF%E7%95%B6%E5%BA%97%E5%93%A1%E5%B7%A5-104741602.html
新北市這名阿SIR無視車距、嚇壞駕駛,還有台北機車也是經常鑽車縫,通常在駕駛看來像是不要命似的,但警方說在法規上白牌機車鑽車縫並不違規,只是建議不要亂鑽以保安全。
警察 明白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