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單就"必須無時無刻行車靠右, 補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
請問在國道三線道的路段,開中線保持最高上限速度,但是右方車道完全無車(國三南部路段常這樣,如果我維持中線不去最外側車道,中華民國交通處罰條例是第幾條地幾項能開單??)<---這點我是真的不知道呦!當學知識也不錯。
我對什麼公約沒興趣,我只想知道有沒有真正中華民國的罰條能進行裁罰
沒有的話那對我們來說就是沒違法,國外的公約給他國外去,我已經滿不爽國外的公約(兩公約導致死刑都不怎執行)
..(恕刪)

那不是國外的法規, 簽署過的公約那是視同我國法律, 只不過從來也是放在那裏而已!
而且簽署的時間是早在 交通規則 安全規則/處罰條例/高管規則 立法或依法制定之前 !

好,依據高管規則8-1-1, 這總是我國的法規, 有這麼一句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車輛的位置錯了 ! 在錯的車道上!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而且是暫時利用, 利用(超越)完就要離開 !

再看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說要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所以,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只是不執行這條法規, 並不是沒有這條法規
公約當然可以不理

但到了國外 這壞習慣就會丟人..

國外的人來到台灣也會看到大家用路習慣.. 就大家一起 很特別 好了



如果要本地還想國際化,公約還是要宣導 上課一下..


herblee wrote:
那不是國外的法規,...(恕刪)


這點我不同意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還沒看過有人被開這條。

建議您可以路上隨機檢舉一位,看看是否能成立。

畢竟行車記錄器很好用。

如果沒車狀態下開中線直直行=違規?
那台灣能開單開到翻了
CcCManCcC wrote:
這點我不同意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還沒看過有人被開這條。

建議您可以路上隨機檢舉一位,看看是否能成立。

畢竟行車記錄器很好用。

如果沒車狀態下開中線直直行=違規?
那台灣能開單開到翻了
..(恕刪)


法規白紙黑字寫在那裏 , 和有沒有開這條有什麼關係 ?
法規就一直在那裏, 只要不執法當然沒人被罰

但是大貨車就有人被開了 , 在高管規則 8-1-2有同樣的"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那是因為"裁罰基準表"就已經錯了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然而, 主管機關卻毫無路權觀念, 交通法規的解釋可以不依據路權,卻是把法規反過來解釋,反過來說成車速超過80km就不受8-1-1的限制?
這是規則, 要正面解釋! 不是當成罰則,可以說反過來說成80公里以上小型車, 就不必適用"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是將規則說成罰則 !
還說法規沒有處罰就合法 ?????規則當然不會處罰! 規則是"應該這樣做"! 當然不會寫如何處罰!
是罰則才會寫某某行為要處罰 !
沒有違反罰則當然不受罰! 但這是罰則才如此反面適用 !

"車道路權"是有規則 ! 不是沒有規則!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 要正面解釋! 不是把規則也反過來"負面解釋"!
已經規定為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怎麼能把規則說成罰則? 以為反過來的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車道???
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

法規只寫"低於80km,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根本沒說高於80km得以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對於利用中線車道,只有寫,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herblee wrote:
"所謂高乘載車輛系統...(恕刪)
整篇超專業,受教了。
尤其是高乘載的部份!
五分奉上(其實我想給您500分)。
只是看完後,有點感慨,
理論與實務、學界與業界之間,好像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或者我該說,人性...
五楊高架,扣除風大因素...
我感覺還好跑的...
只要能上HOV,我一定開這線
但實務上,反而更慢
跑幾次後,己經不再走這線...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寫在那...(恕刪)


不,除非你是大法官,不然無法對任何條例進行解釋才對

要判定是否真正合理,就是進行檢舉

當被檢舉人覺得不滿申訴後一層一層往上才知道法院是怎看待
很多人會對處罰條例以自己認定的,自行解釋,但最後還是得依法院判例及解釋為準。


只要出現一例,右邊車道前無車,後無車(這南部國道很容易找到)
中間車道開時速100還被開單未靠右行駛(這也一堆人),且申訴無效。
那應該就成立了。

警察不執法,你可以親自申訴,警方一定要審核,順便看看警方理由




真照你這樣講,把中線當成超車道看待

每個人只要開中線,超過右側車道一輛車就得切回右側車道,再切回中線繼續開,不管你時速100還是200都得這樣做

不然應該犯了台灣的"前行車有兩輛以上連貫而超車者",每個人的最終路權都該切到最外側,不管在哪一線只要連續超過最外側兩輛,視同連貫超車。
市區道路亦然,禁止連續超越兩輛右側機車


玩死大家


CcCManCcC wrote:
不,除非你是大法官...(恕刪)

那個人在01亂解釋法條是出了名的
看到他PO的文基本上忽視就好...
他還說過五楊高內線設高乘載車道是於法無據的 因為法律說內線是超車道

回正題:
【大貨車就有人被開了】
這不是廢話嗎?
因為大貨車非超車的話只能行駛外線
非超車一直行駛中線本來就違規
高管規則8-1-2寫的很清楚: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那小型車呢?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紅字部份就是有人假裝沒看到 不然就是裝不懂還是真不懂
明明法條是寫有條件的較慢速小型車,但有人偏偏擴大解釋成所有小型車
只會斷章取義故意不PO出紅字部份 然後整天在網路上散播謠言
被打臉後就101招放大絕說是主管機關亂解釋法條 主管機關涵釋位階比法律低 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
不然就是警察怠惰不取締

你說告到法院???
喔...那位還是會說法官不懂法條亂判
掌案布部 wrote:
整篇超專業,受教了。
尤其是高乘載的部份!
五分奉上(其實我想給您500分)。

啊就GOOGLE然後拼拼湊湊複製貼上而已 你不會?
CcCManCcC wrote:
不,除非你是大法官,不然無法對任何條例進行解釋才對

要判定是否真正合理,就是進行檢舉
...(恕刪)

不知所云了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 法官就不必遵守嗎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法官也必須依法, 不可能自創法規
我國為大陸法系,前面已經說明 slot-machine theory , 判決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紅字的部份, 是說明
國道有不同速限,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在說明那一類車, 法規分配它們的"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外車道最高速限和內車道完全一樣,外車道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

這段紅字完全不影響後面的"超越前車"才能取得中/內車道路權, 是"超越前車"才能使用中/內車道 !

CcCManCcC wrote:
當被檢舉人覺得不滿申訴後一層一層往上才知道法院是怎看待
很多人會對處罰條例以自己認定的,自行解釋,但最後還是得依法院判例及解釋為準。
...(恕刪)

對不起, 這是高管規則, 規則是正面解釋! 這並不是"處罰條例", 並不能如"罰則"做負面解釋
法規就是這樣寫的,請出法官也無法改變, 我國還簽署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同樣明白寫明"儘量往右靠"的原則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CcCManCcC wrote:
只要出現一例,右邊車道前無車,後無車(這南部國道很容易找到)
中間車道開時速100還被開單未靠右行駛(這也一堆人),且申訴無效。
那應該就成立了。

警察不執法,你可以親自申訴,警方一定要審核,順便看看警方理由
...(恕刪)

這種錯誤會發生 "Middle Lane Hoggers"
您看不懂這裏會解釋, 再不懂也沒辦法了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外車道是空的, 卻不去補滿外側車道空間, 就是 "Middle Lane Hoggers"
這會造成 車道提早達到飽和(車道沒裝滿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塞住了
國道的統計資料很清楚顯示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於是下結論說車道空間不足, 要蓋新路?
法規早在民國94年就改了! 高公局還是照著舊法在執行? 公文也是照著"解釋舊法"的版本照抄下來
完全沒想到只要依據路權規定執法, 把車道上 「閒置無車的空間」 補滿,強制車輛行車靠右! 道路空間就自然出來了!

CcCManCcC wrote:
真照你這樣講,把中線當成超車道看待
...(恕刪)

這是法規說的 , 白紙黑字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CcCManCcC wrote:
每個人只要開中線,超過右側車道一輛車就得切回右側車道,再切回中線繼續開,不管你時速100還是200都得這樣做
...(恕刪)

並不是,您要利用中線車道, 依法必須"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要有路權觀念! 行駛那一條車道必須依據路權!
遵守速限是義務! 根本不是權利! 義務完全無關路權!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沒有"切回中線繼續開"? 這樣的法規
法規本來就是這樣寫的: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超越前車」 白紙黑字

CcCManCcC wrote:
不然應該犯了台灣的"前行車有兩輛以上連貫而超車者",每個人的最終路權都該切到最外側,不管在哪一線只要連續超過最外側兩輛,視同連貫超車。
...(恕刪)

並不是這樣, 先把名詞定義弄清楚, 您混淆了"超車" 及"超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連貫二輛以上者 , 表示二車之間中間沒有能插入的安全車距, 當然無法完成超車,回到原車道, 像這樣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前行車"連貫"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法規 是超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CcCManCcC wrote:
市區道路亦然,禁止連續超越兩輛右側機車大笑
玩死大家
..(恕刪)

本來就要保持安全車距
本來就不能侵入到他人的安全車距當中, 這是侵犯到他人之路權!
依據路權 , 就是依據法規 , "依法" 這不稱為玩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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