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單就"必須無時無刻行車靠右, 補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
請問在國道三線道的路段,開中線保持最高上限速度,但是右方車道完全無車(國三南部路段常這樣,如果我維持中線不去最外側車道,中華民國交通處罰條例是第幾條地幾項能開單??)<---這點我是真的不知道呦!當學知識也不錯。
我對什麼公約沒興趣,我只想知道有沒有真正中華民國的罰條能進行裁罰
沒有的話那對我們來說就是沒違法,國外的公約給他國外去,我已經滿不爽國外的公約(兩公約導致死刑都不怎執行)
..(恕刪)
那不是國外的法規, 簽署過的公約那是視同我國法律, 只不過從來也是放在那裏而已!
而且簽署的時間是早在 交通規則 安全規則/處罰條例/高管規則 立法或依法制定之前 !
好,依據高管規則8-1-1, 這總是我國的法規, 有這麼一句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車輛的位置錯了 ! 在錯的車道上!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而且是暫時利用, 利用(超越)完就要離開 !
再看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說要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所以,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只是不執行這條法規, 並不是沒有這條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