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碰車(對方號誌閃紅燈), 我方次因 :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30%肇責合理嗎?

Johnnylo94081 wrote:
樓主不是什麼苦主啦....(恕刪)


紅車出在現畫面是行車記錄儀畫面,不是樓主眼鏡看到的畫面,樓主的眼睛沒有長在行車記錄儀上,這是事實。
所以樓主因為右方車視線限制,無法証明樓主可以看到紅車出線,並作出閃閉動作。
因為樓主為主幹道車,而且又為右方車,又沒超速,理應無肇責。
c13wcl wrote:
紅車出在現畫面是行車...(恕刪)


人家行鑑會成員都是坐在車子的中間開車的啊!!!~~~哈!!!



「信賴原則」在台灣是個屁?


要如何【充分】?
難道幹道車的大家遇到這情況,還要下車幫支道車指揮交通?
如果這風氣不改~~

將會造成社會大眾認知錯誤!!~~~

反正我守規矩好好開也是有肇責,我亂飆車也是有肇責!!橫豎都有肇責?那麼乾脆大家一起來亂開亂飆好了!!!



難怪台灣動不動就有人因為交通事故而喪生!!!
c13wcl wrote:
行車紀錄器不是鐵證,因為人的眼睛不長在行車記錄儀上,行車記錄儀影像不一定是眼睛看到的,而且樓主為右方車,在駕駛座左邊有A柱擋住,不容易看清左方來車,所以交通規則才有"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的規則。



你這論調和那個司機撞死小孩 (媽媽牽著手)有87%相似: 都是A柱惹的禍 (沒有A柱我就一定看到了!)

前面都貼了 人眼視角是190度以上 比一般140-170度行車紀錄器還好很多 不要扯看不到啦

BMW轉彎顯然沒有看右側 (或者看了覺得樓主會讓: 我都開到快路中間哩!)
樓主看到BMW 直直開沒有減速讓的意思 但是覺得自己路權比他大 為甚麼要讓
那就看 比心臟大小 誰怕誰就會縮
結果 兩個心臟都很大........

以上為不負責任夢中推理
ace ventura wrote:



你這論調和那個...(恕刪)

一看就是老人論調
敢問閣下50歲了嗎
交警都會說調閱不到監視器資料了!!!!!~~~這招夠聰明吧!!!

請問?

你為什麼要那麼笨拿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出來呢?



因為人心不古~~

你把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拿出來!!! = 等著被解剖!!

怎樣被解剖? 不是把柄,也會被硬作成把柄!!!

知道嗎? 防人之心不可無!!!
kurokawa079 wrote:
一看就是老人論調
敢問閣下50歲了嗎


所以呢? 道理講不出來開始比年紀?
不過偷偷告訴你 在職場 在法院 年紀輕的還是比較吃虧
ace ventura wrote:
所以呢? 道理講不出...(恕刪)

對就對錯就是錯
扯啥心態
ace ventura wrote:
你這論調和那個司機撞...(恕刪)

在開車的時候,因為要專注前方車況,視角是不可能達到190度這麼寬的
尤其是在視角邊緣已是模糊的狀態,我覺得可以跟法官爭取這一點
ace ventura wrote:
你這論調和那個司機撞.
BMW轉彎顯然沒有看右側 (或者看了覺得樓主會讓: 我都開到快路中間哩!)
樓主看到BMW 直直開沒有減速讓的意思 但是覺得自己路權比他大 為甚麼要讓
那就看 比心臟大小 誰怕誰就會縮
結果 兩個心臟都很大........
..(恕刪)


對不起, 您說的有些新奇 ?
但是覺得自己路權比他大 為甚麼要讓 ?
看不懂? 這是最基本的路權概念
您這樣說是推翻了整個行車次序 ??
有路權的要 讓 沒有路權的?????
應該是 沒有路權的一方要尊重他人由法律所授予的路權, 並且禮讓 ?

路權 是法律所授予的, 這是使用權利
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這個權利來自於法規! 是法律所授予的, 為什麼可以被剝奪?以何種"力量"剝奪? 而轉變為必須要"讓"沒有路權的一方? 此種說法如果成立 ? 道路上將不存在 "權利" 和 義務 的相對關係?
回到先搶先贏 的叢林法則?
不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只要違法搶進路口? 原本有路權的一方就必須禮讓????
這是在說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沒有路權的一方, 依法規是要先暫停 , 有路權的一方減速慢行,視 路況..車道前方無其他車輛, 當然能行進!
是沒有路權的BMW 侵入了"這個車道"才造成碰撞
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權利就有相對的義務 ! 這相對的義務就是禮讓 !
相對不是擁有路權那一方自己 , 自己如何和自己相對? 禮讓 是 有"相對" 路權 衝突 的另一方
沒有使用權的一方, 有禮讓 的義務
當然要禮讓, 但是這個"禮讓"是因為 "喪失路權" , 因為路權不是永久, 有一定的範圍
這個燈號所授予的路權 , 在通過路口之後就消失了!
有路權的一方在通過路口後就喪失了"路權"! "路權"不是永久! 轉移給另一個方向!

可是在當下, 那個時間點, 不是有路權的一方要禮讓 ???? 這種說法完全顛倒了"權利" 和" 義務" !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完全混亂了!
法律賦予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 當然,這個權利是有使用範圍的!
但是, 卻反過來說 這個擁有路權的一方必須禮讓"(侵入路權)先搶先贏"的車 ? 完全顛倒? 豈不混亂?
無所適從? 到底有路權的一方, 有沒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 是能行進還是不能行進?

法有明文 , 是時間更迭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是 有路權的車 通過之後, 時間更迭, 路權輪替, 由 另一方取得路權 (分派不同方向!)
如果 都不依據法律 ? 而是 依據 自行認定? 喔, 撞到了喔? 那一定是擁有路權(權利) 卻沒有禮讓(義務) ???
怎麼說出完全顛倒, 權利和 義務 混淆不分的話 ??

交通還能 排序 (先後次序?誰先誰後?) 嗎?
這樣還需要102條,194條這些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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