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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hwu wrote:
應該就像你說的,閃黃燈 "應須停止"後 再開,版上應該有其他人了解規則。
閃黃燈是要減速,閃紅燈才是要停止再開,請勿誤導他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底下是給樓主的,如果要用甚麼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說你有肇事責任,你有兩點可以反駁:
1. 你有看到他且已經減速了。
2. 法律給你的信賴保護原則,法律告訴你黃燈要減速,紅燈要停止確認沒車通過才可以行進,你是黃燈燈號有減速,是對方沒做到,是對方違規,不能說你沒有注意到,你有注意到對方了,相信他會理解法律規定,所以你減速後繼續行進通過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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