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19680819 wrote: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20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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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我只想知道一件事情, 要請法律系的高材生或法官來解惑一下 !
各國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 做了便是犯法, 那法律沒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了嗎 ? 法令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20時, 那等同於其餘時段就可以停車嗎 !? 中華民國法律的立法精神為何 ? 是沒禁止的事情通通都可以做嗎 ?
以前聽過一個笑話, 中華民國法律沒禁止的事情通通可以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說可以做的通通都犯法 !
不用高材生 google就可以了
罪刑法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