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kelvin wrote:這不是我的邏輯啊,是行政院公佈的固定資產耐用表裡規定的,更可況我也沒有說只承認賠償折舊後的金額,我只是說因為最近經濟能力拮据希望打折或分期......而對方都沒有回價就立刻封鎖我了和表示不會出席調解的 你沒錯 , 對方也沒錯阿你可以提你想減折舊對方也可以不接受阿??所以才須要 "法官" 來裁決至於對方想要怎麼告 , 那是他的權利~~~
crazykelvin wrote:我沒有說只賠折舊後的(恕刪) 和解是雙方讓步,上面許多人討論中已列出被害人可請求項目。對方若具體請求修車2萬5其餘不追究,你應可評估這條件和訴訟相比較下是否可接受,訴訟中當然可提折舊,但提出的一方要舉證。通常一方知道自己可請求但另提出具體明確條件後,大概就是底線了。誤判情勢也只是你自己的選擇錯誤。
妖精狩獵者 wrote:修車期間要計程車錢依法無據營業車才有這問題(恕刪) 正解,法官會參考住宿地~學校之間"大眾交通工具"車資,計算代步費給付金額。沒有什麼交通工具修理中搭計程車都算在你頭上這種鳥事,要是每天台北台中都搭計程車也算在對造頭上還得了。下面這段話參考一下:---------------------------------------車禍發生後,車子壞掉須要維修時,被害人在修車期間代步車、停車、拖車費或營業損失等項目是否得請求?基本上,法律要求被害人請求項目祇有與車禍事故有關,且屬於必要合理,且有實際存在的時候方可請求。---------------------------------------也就是說呢,除非我腳受傷沒辦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看診上班上課等往返非得仰賴計程車,那就是必要合理,還要加上計程車收據當作依據(雖然也是很簡單取得)。或者是我是業務員,公司提出我拜訪行程證明,我沒車等於沒辦法工作,那我就可以租車(修復期間,注意!是修復期間喔,不是車禍到你賠償完畢的期間),之後提出租車費用給付請求。以上,僅供參考
maxxsu wrote:正解,法官會參考住宿(恕刪) 其實去租一台車來擺就好,本來就有車可用的情況下因被侵權無法使用,租車即填補了所失利益,有正當合理關聯~上面是車損的所失利益。另因體傷無法移動所以要搭計乘車,另外再計體傷的所失利益。
沒受傷確告你過失傷害。確定車禍當下對方沒受傷嗎?有證據嗎?例如行車記錄器。真的沒受傷嗎?要確定喔。若已可證明當下對方沒摔倒沒飛出去,沒倒地。你就讓他告吧。等不起訴後換你告對方誣告。最重7年,不得易科罰金。換他賠你名譽損吧。
依法折舊計算當然沒問題, 但對方只要提出機車價損, 板主計算一下吧, 賠償費用大約是所有費用的8折(維修費, 通勤費, 工作補償), 自己案例本身和保險公司向對方保險求償, 加起來就差不多75~80%費用(價損和維修費), 沒要到的20%由保險車體險無肇責吸收(對方算折舊), 因後方全責沒上法院談就完成和解了, 上法院我會要更多, 當然機車價損鑑定機構, 要取得法院認可, 上法院追償都可以事後鑑定費用, 如果今天撞的是汽車, 這筆鑑定費用3000也是肇事車主要支付, 建議別因小失大, 刑事傷害至少30天易科罰金每天1000元, 30000元起跳給國庫, 自己要精打細算, 最好對方也有車禍責任, 會比較好談現在的你只知道賠償折舊的權益, 對方只要了解自己的權益, 要接受你的折舊, 因為受害方無車體保險要自行吸收更換新品的折舊差額, 自然無法順利和解, 被你撞還要損失, 他的權益自然可以提告傷害, 來兩敗俱傷, 何必呢
crazykelvin wrote:你的意思就是算車禍六個月內的傷害他都可以向我提告? 要能證明與車禍事件有相關的傷害,過失傷害告訴期限六個月,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所以,他先前如果有Line跟你說過他沒受傷,那就算他之後再提告你過失傷害,你可以舉證答辯他所提的證據,證據力有問題。刑事告不成,對方於兩年內,最多只能告民事。民事則完全無刑責的問題。當就以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做處理。
crazykelvin wrote:這不是我的邏輯啊,是(恕刪) 車禍警方有紀錄後的六個月內對造都可以提告過失傷害,那是對方的權利。但就醫證明能不能證明是這次車禍造成的,就要看檢察官買不買單。看了你的前文,對方惡意剎車讓我無法反應而撞上,還在那邊叫囂罵髒話,要我就跟他耗到底。(假設一切屬實)法院判我賠多少我就賠多少,一翻兩瞪眼。也不用問鄉民怎麼計算是合理的,就交給法官吧。阿,抱歉我有第三人責任險,所以一切交給保險公司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