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駕駛人仍可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依交通部82年10月5日交路(82)字第033848號函釋規定: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尚可通過路口而不受罰。騎太慢了下輩子看看能不能用300時速通過...路權去跟閻王講吧....加油!
動電滑板車沒路權, 就算過人行道也不算行人.跟違法拼裝車闖紅燈沒兩樣, 會吃下大部分肇責.機車超速又搶黃燈, 會有一定肇責, 不過人都死也不用計較趴數了.一個巴掌拍不響, 習慣太差早晚會被收.真的有孝心就該注意自己的行車安全, 不然只會變成笑子.成為鄉民茶餘飯後奚落訕笑的對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