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ventura wrote:高等法院法官是個沒擔(恕刪) 判決書可以看一下:原處分裁罰被上訴人所依據之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 款規定,其法定最高額罰鍰為6,000元,自無行政罰法第19條第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行政罰的裁量權也是有規定的。
宙王 wrote:你不怕收罰單喔!頒獎給你 又在講東講西了,就是不正視自己的錯,告訴你這個死凹亂提供訊息的,我還真的不怕收罰單,十幾年沒收過了,偶爾來一張也無所謂,前一陣子等紅燈時,看到一台機車騎過來待轉,後方黏著一條封箱打包帶,在地上拖行,怕她高速時,捲到後輪,最慘的情形是出車禍,左右至少5台機車,沒人敢動,不敢跨越停止線,900 塊對我又不是什麼負擔,慢慢往前騎,跨過停止線與班馬線,騎到那台機車旁邊,提醒她黏到打包帶了,就算因此收了張罰單,也無所謂,我有幫到人,就好,你不用再講東講西,現在高院法官已改判,你繼續標題不改,就是在誤導他人,你想當爛人就繼續。
有一個王在大安區的音響店外面轉角紅線,(大安區的警官開罰單居然被副議長關說,人民更要去大安區檢舉)都沒有車敢違停了,(本人9/17今天0815~0850就在這裡先勘查地形)這半小時左右沒有一輛車敢停在樂利街16巷口的紅線,證明檢舉一定有效果,狠狠打臉王的虎爛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