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098.02.05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之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8年 1月 1月14日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 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
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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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公(發)布日:098.07.03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
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三、至於所詢有關直行車輛違規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行人專用道或
於交岔路口意圖超車之情形乙節,仍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之,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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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交通部101.10.30.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
公(發)布日:101.10.30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7
款之適用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 9月 9日中院彥刑穩 101交易 433字第 96620號
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
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依同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支線道車應
暫停讓幹線道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
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
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合先說明。
三、爰如屬於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口,
則係適用前揭說明所述「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情
形,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車之
行車秩序,於本部98年 2月 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如附
件 1)說明三及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如附件
2)說明二乙明確說明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規定,並不
生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四、另所詢旨揭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規定之適用乙節,經查上開規定除於對向車道車輛之適用外,
於號誌化路口紅燈允許右轉車輛與橫向直行車輛等之情形,均有
上開規定之適用,併請參考。
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喇叭按滿按好按粗飽不要客氣
(版上肯定要一堆雞腿駕照三寶有駕照三十年以上,喇叭按超過百來次都不到,用到車報廢喇叭按鈕都沒換過大有人在)
半輕按一聲
另外前車靠右,我方從左方超車駛過
不算後車追撞前車
再來迴轉應打左方向燈,前車已屬違規 (未注意後車,未打方向燈)
很多樓說一方全責,我認為不大可能
同車道超車應保持安全距離,樓主並沒有保持半公尺以上車距
沒辦法台灣雞腿駕照考照裡不會教你 [如何才算是安全 前後車左右車距]
後車也有一部份未注意責任
該路段沒寫限速,那就是均速50公里/小時
不要以為沒立速限牌子就可以飆100公里合法
唉.......台灣雞腿駕照真的滿街都是
警察騎著二輪機車也天天超速!彎中左側超車還剪線的三寶警,昨日才遇到一個
前老鳥帶著,菜鳥在後,菜鳥每到路口中心才開始打方向燈的三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第1項第1款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