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車是沒有路權的 很難理解嗎

jerry_liu426 wrote:
超速車的常態

本人在內側定速GPS118km/h

然後更快的車從旁邊超車

甚至超到車前

可是呢

當遇到固定測速照相機或是紅斑馬

他們就煞車了,煞車了,煞車了

不是認為自己沒超速嗎?

怎麼一遇到執法就弱掉了

心中只會罵聲:孬種

所以別再信那些在01說超速是他的事的魔人

因為他們遇到執法單位

只是個俗辣

想定速不減速通過執法單位就那麼難嗎


這種就是臭俗仔啊!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不雨 wrote:
反之估計是利用超車道(恕刪)

哀 我文筆很差讓你曲解意思,我想表達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人的基本道德-禮讓,我在國外開車單線道,如果前車很慢,會慢慢靠左讓後車先過,一個人做了,大家就會跟著做,10台車基本上都有8台有這種禮讓的觀念,像你這種就是老子爽就好,管他後面去死的想法,然後就會有人開始效仿。。。。。。混亂的根源
Glen Chang wrote:
哀 我文筆很差讓你曲(恕刪)


國外那種行為可以稱為 [社會性]

個人會犧牲自己一點權益讓整體環境更好

相對的, 有些人喜歡將自己的權益用到好, 用到滿, 而不顧整體大眾的利益, 這種行為可稱為 [反社會性]
nerdwannabe wrote:
國外那種行為可以稱為(恕刪)

反社會性最差勁的就是,有人會認為是自己的權益。。。為甚麼不可以
規定車輛製造讓表速真實,全程超速龜速監控,事情就解決了
勉勵 wrote:
超速車是沒有路權的 很難理解嗎

很難理解, 完全不知所云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權利來自於法律授權 , 由法律區分了範圍
法律在分配/指定/排序 使用道路 的 長/寬/高 三度空間 及 使用道路的時間差(四度空間)之使用權利
用意 是把道路切割一塊塊的小單位 , 每台車分到一小塊道路能使用, 以這樣錯開不同的車 , 讓每台車都分配有道路可以使用 , 怎麼會沒有路權 ???

除了三度空間, 還有四度空間的時間能夠分配 , 以時間差錯開 不同的車 , 每台車各有其使用的前後時間

紅綠燈的雙方 ,都能使用交叉路口 , 只是使用的前後時間不同
橫向綠燈時 , 垂直方向一定亮紅燈 ; 兩者會輪替 轉換 , 時間更迭 ,橫向轉換為紅燈時 , 垂直方向一定改亮綠燈
這個 被切割一塊塊的小單位及時間差(路權), 是會變化的 , 法律會重新分配路權 , 不是永久持有 。

速限 是一項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 使用權利
你在 被分配有使用權利的道路上 , 超速 ? 或不超速 ? 會影響到你被分配的使用空間嗎 ?
完全不會
無論是超速 ? 不超速 ? 完全和 能不能使用道路無關
無論超速不超速? 路權歸屬於直行車那一方, 和轉彎車 無論超速不超速都不影響路權,完全無關
路權歸屬於直行車那一方 , 超速不超速 非影響因子 , 無關 !
不可能遵守速限去違反路權(紅燈)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

勉勵 wrote:
如同一條馬路 綠燈亮時擁有路權 可以通過 紅燈亮起時就失去路權
同理 同一條馬路 速限內擁有路權 超速的那一刻起就失去路權

完全不同理
怎麼會是同理 ?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而且 有 優位次序
優位次序 是 警察指揮 > 號誌燈號 > 標誌 > 規則 (讓右邊的車先行)
警察指揮就優先於綠燈 , 能停止綠燈讓紅燈先行
紅綠燈(號誌)就會打破 支道 幹道 , 當支道的綠燈亮起 , 優先於幹道先行
有幹道 標誌就優先於 規則 左讓右
標誌優先於規則

路權是輪替取得 綠燈和紅燈 輪替
綠燈亮時擁有路權 可以通過 紅燈亮起時就失去路權←必須停等 ,等"綠燈亮起" , 不是永久紅燈
是以時間更迭方式輪替 ! 區分使用時段
超速 和不超速 那裏會輪替 ??? 要如何同理 ?

這是將 路權(先行權) 誤為 通行權 了
橫向和垂直方向兩方都有通行權 , 都能通過路口
只是通行時間不同 , 擁有路權者先行 , 喪失路權是停等並禮讓
超速 和不超速 那裏會是停等並禮讓??? 不知如何同理 ?

法規明文規定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包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紅綠燈只有一方是綠燈能行進 , 另一方是紅燈 停等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超速或不超速那裏會是只能歸屬一方??? 不知如何同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法規 有寫什麼 《 速限內擁有路權》 ???? 完全沒有
法規有寫什麼 《超速導致無路權》? 完全沒有, 法規沒有的東西能這樣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違反規則適用罰則 ,罰則寫什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處以罰鍰 , 從來沒有什麼﹝超速是喪失路權﹞ 這種法規 ?

這樣說是 使用權利(路權) 和 (速限)義務分不清楚 ? 完全自我混淆 !

勉勵 wrote:
超速車是沒有資格講路權的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只能被動 接受法律的分配
使用道路的權利來自於法律授權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 同樣來自於法律授權
無論是 超速車 ? 不超速車 , 每台車被法律所分配授予的路權是一樣的

超速 應受到違反速限義務的處罰 , 處以罰鍰, 但是這和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路權)是無關的

兩者無關的權利 VS 義務 如何混淆在一起 ?
前面沒車/後面沒車..誰管你占用超車道!
前面沒車/後面來車..離開超車道很難嗎?
三寶還在堅持最高速限..
如果開車上路無法注意後面來車..也沒資格開車上路!
所以龜速車才有路權嗎?
你眼睛是有人肉測速照相喔
很多龜速車很愛佔車道
沒這些車大家還要超速嗎?
而且國道最討厭就是龜速霸佔內車道
慢就算了就別待在內車道卡位
我常常看到國道內側霸佔前面至少有好幾台車空間
卻不切回車道霸佔超車道
光一個雪隧來講
限速90結果呢
進隧道幾乎都是最低速限駕駛的
一堆車在隧道保持的距離至少一到兩台車之間
雪隧尖峰時段更可以達到幾乎用滑行再過雪隧
如果超速是無路權
慢速霸佔也要歸為無路權
會怕就別上路最簡單
而且不少下雨天
有些路段慢速車更多
拉的距離更大
而且三不五時狂踩剎車減速
影響後方來車
北宜最惡砂石車 wrote:
你眼睛是有人肉測速照(恕刪)

難道你沒看過在自強隧道開200的新聞嗎
那種還不能叫他是超速嗎
還是說你眼睛矇 看都看不到
還是說別人炸隧道
你都聽不到 都沒知覺嗎

再者 你說那種情形叫做塞車
有種東西叫做閘道
在那邊勢必會做分流
速度一定會慢
不是每個人跟車都跟拓海一樣厲害的
動點腦吧 車多勢必速度會降
連這種道理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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