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使用內線的人
根本就不是真的要超車
所謂的超車
是預先就要想好超車路線
超完車後就要回到中線
這整個路徑
在中線時就要預想完成~並且去實現它
但國道八成的內線使用者
只是純粹嫌前面的車慢
就很自然的切到內線
根本就不是想超車
根本就沒有想過中-內-中 的整個路徑
切到內線使用時~就很自然的宣稱自己已達最高速限
另外一種內龜族
就是一上國道~不管三七二十一
就馬上切到內線霸佔
內線為超車道~這個法條可以廢一廢了
最高速限可以使用內線~這條也可以廢一廢了
反正只要沒有警察在
根本就是隨人搞~你奈我何
自私大爺出巡, 死守超車道是基本的, 更厲害的還有進行國慶閱兵跟隔壁車道整齊劃一的併排, 當自己是憲兵機車連
自私大爺出巡, 死守超車道是基本的, 更厲害的還有進行國慶閱兵跟隔壁車道整齊劃一的併排, 當自己是憲兵機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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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902130
kelven8116 wrote: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是(恕刪)
長期佔用超車道法規是有規定的,不是合法,這跟保持最高速限沒有關聯。
1.得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裡面有前項先決條件,在「不堵塞」的情況,
如果你今天造成堵塞,那你也是違規。
2.超車道之定義:法規裡面有規定,超車後有安全距離下未駛回原車道,如致堵塞者加重罰則,
當然這條定義要滿足1.有安全距離下回原車道2.致堵塞,才會受罰。
也就是說,你不要有太大壓力,如果後方有車,你沒有安全距離回原車道,你就保持最高速限,
但如果1.保持最高速限造成堵塞 2.有安全距離下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那你一樣違法。
所以不是沒規定,是很多人沒看明白、警察不抓或者舉證困難。
法規的規定其實都很大略,還是要靠駕駛人道德水準的提升,
不可能每項都由法律規定,這樣太死。
說明白一點,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項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一旦沒有先決條件,這條就被否定了,就回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
CcCManCcC 是阿..舉證很困難,超車道這個我也覺得是個問題,但是遠光狗更是猖狂...之前看過遠光狗經過紅斑馬,紅斑馬也是不為所動,當然舉證確實很困難,將心比心。
mark1988210 wrote:
長期佔用超車道法規是(恕刪)
完整法規貼給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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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很明顯
如果去掉未以最高速行駛
那就變成每超越一輛車,就必須回中線完成超車動作,否則罰6000
(絕對被大家罵死)
當後面給了,"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是給超車者空間,你能維持最高速行駛就能繼續行駛下去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
字義很明確
沒用最高速行駛導致後方塞車,才開罰
但是已用最高速行駛,後方塞車就不罰(而且基於不違背禁止超速的法規,理論上後方屬於跟車而非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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