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在國1因雨天未使用頭燈被開單,國道的罰則在處罰條例第33條:
第33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1﹞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3﹞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4﹞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5﹞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6﹞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再來看看同條例第7條之1的民眾檢舉規定:
第7條之1(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2﹞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3﹞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4﹞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33條第一項第六款不在受理民眾檢舉之列,33-1-6就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這是110年12月22日修法限縮檢舉後的漏洞,一般道路沒開頭燈可以檢舉,高、快速公路反而不能檢舉,樓主快去申訴!
個人積分:10174分
文章編號:85215025
30cmbird wrote:
我有注意過T跟L這兩牌大燈感應都比歐洲車晚很多
路上一堆歐洲車都已經自動感應開大燈了
路上的T跟L都還沒開大燈
的確! 但不確定是否所有歐洲車都這樣。我們家Lexus和兩台VAG的車,同樣Auto模式歪L大燈啟動間會晚很多(我指環境黑暗程度),我常常邊開車邊想,你還不亮燈嗎? 另一台這種情況早就亮了。現在有些車款也是有做雨刷啟動連動大燈,或許也是歐洲法規所制定?
但是我同情樓主,這種情況是我自己開車如果不是開Auto模式我也不大會手動開啟,其他酸言酸語自己開車如果車子沒有雨刷連動我相信他們也不會開,我認為檢舉這個的確滿無聊。但是往好處想這個類似DRL概念,如果大家下雨天都開起頭燈,自然也會點亮尾燈還是有一定曾度的提高安全度。
個人積分:1727分
文章編號:8521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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