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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之平等」:
人民向行政機關主張平等原則時,係以合法之平等為前提,若係違法之平等,則不在平等原則之保障範圍之內
白話:你違規就是違規,違規被舉發就乖乖繳錢,檢舉人本身有沒有違規,都跟你沒關係
把被檢舉的怨恨轉移到檢舉人或檢舉制度本身,進而認為檢舉違規就是沒事幹的抓耙子,
但也就是一個毫無意義又無能為力的情緒出口罷了,為自己的錯誤找藉口,心態極其可悲
這只能說明你的公民觀念低弱,缺乏道德感,
檢舉人本身到底有沒有違規,跟你沒關係,而你也不得而知,
倒是你是因為違規事證明確,才會被舉發,
你不知道檢舉人本身有沒有違規 v.s. 你違規事實明確被舉發
怎麼看都是違規仔的道德瑕疵,
當然,慣性違規仔可以抱持著那種「詛咒檢舉制度」的心態讓自己心裡好過點,但罰單還是要繳,
同時,違規仔哪天自己被其他違規仔收掉的時候就別哭,你們可是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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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90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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